项目资料员实名举报:中冶沈勘承建的陕西咸阳淳化县企业孵化基地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存在伪造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套取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专户领取工资、涉嫌私刻公章等问题。
淳化县人社局查实,该项目确实套取农民工工资37.2178万元,责令企业把钱转回专户后结案。
针对管理及技术人员从农民工工资专户支出的举报,人社局解释:按照释义,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这样支出并无不妥,记者如果是农村户籍也系农民工。
因劳资纠纷,项目资料员实名举报多处违规
2024年5月,姚女士入职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淳化县企业孵化基地及标准化厂房项目,担任资料员。入职后,双方产生劳资纠纷,姚女士多次讨要无果。讨薪过程中,她发现项目在工资发放、公章使用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遂向淳化县人社局实名举报。
姚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工作期间她发现项目工资发放存在明显违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专户专款专用,只能给一线务工人员发工资。项目12名管理及技术人员不符合发放条件,但公司统一从专户给他们发工资。

这些人并非一线劳务工资的农民工
“不但从专用账户给我们发工资,更是未按实际工资发放,而是超发后,再要求我们将超发部分返还给项目指定的劳资员私人账户。”姚女士的举报材料中写到,本人2024年5月应得工资1952元,2024年5月份工资于2024年8月1日发放5000元,给劳资员银行卡退3048元。2024年12月,其发放2024年6-8月3个月工资,根据核算,本人退还劳资员12300元。2025年2月,其发放工资2024年9-12月工资,根据核算,需退还2774元,该笔费用未予退还。

姚女士向项目劳资人员个人账户转款1.5万余元
项目负责人笔录:姚女士向后勤人员退还多发的钱,系她归还借款
2026年1月6日,淳化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对项目负责人做了询问笔录。
关于“管理人员从专户发薪、多余资金转给劳资员私人卡”一事,项目负责人说,这12人每人每月5000元标准工资发到本人手里,“剩余工资通过非实名制代发至本人名下。2024年5月至12月累计通过非实名制代付工资37.2178万元”。
关于姚女士父母及亲属四人没在项目上班却收到工资,项目负责人解释,这四人的工资“实际为姚女士本人全额工资”,通过非实名制代付共计3.5万元。
关于姚女士多次退款的事,项目负责人的解释是“实际为姚女士本人向项目上之前的借款”。
姚女士予以否认,说从没在项目上借过钱。“这需要执法部门调取项目劳资员及其亲属的完整资金流水,才能核实谁在说假话。”
7月2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联系了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和淳化县人社局对接过该事。“正在推进调查中。”工作人员表示,“详细情况你联系相关部门吧,不好意思。”随后记者联系该公司办公室,但截至发稿暂未有答复。
人社查实套取37万,责令退款后结案
2026年1月26日,淳化县人社局受理了姚女士的信访事项。3月3日信访答复到:
经查,中冶沈勘项目“分多次伪造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分批次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套取农民工工资372178元”。1月7日,人社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1月14日前把37.2178万元转回专户。企业按期完成。案件办结。

姚女士质疑,信访答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关于12名管理人员工资从专户发放的问题,人社局认定“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禁止规定”。“根据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人社局回应:管理及技术人员从专户领薪,没有明确禁止
“我实名投诉举报,怎么感觉人社局的处理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姚女士说。7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前往淳化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当面作出解答。“这事分两部分。比如你工资5000,他们从专户给你了7000,你再返还2000元,这属于套取。已经查实,涉及的人员比较多。”负责人解释,“另一个问题是,给这12人发工资该不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支出。”
他补充道,一个是超发的问题,一个是该不该发的问题。
》》关于“为何未行政处罚”
该负责人解释,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处罚。中冶沈勘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并把37.2178万元全部退回,“此情形不符合行政处罚情形”。
》》关于“管理及技术人员从专户领薪是否违规”
该负责人说,经核查,21名管理人员中,9人与中冶沈勘签合同,工资未从专户发;其余12人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从专户累计支付449496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解释,“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所以这12人从专户发薪“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禁止规定”。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所谓的农民工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记者问:按这个定义,农村户籍的记者算不算农民工?
该负责人回答:按照释义,就是农民工。
记者问:定义这么宽泛,是不是和立法初衷违背了?
该负责人没有回应。
》》关于“为何未移交公安”
该负责人说,人社局分别于3月23日、4月27日两次向县公安局移送线索,但县公安局以“不能确定事实、且国有公司财务、个人所得等问题监管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为由退回。
4月1日,人社局与中冶沈勘公司纪委对接,4月2日正式移交调查资料。5月7日,人社局就移交公安问题与县检察院沟通,检察院认为“不符合立案监督相关要求”。此外县检察院调取案卷及相关数据,认为“不符合公益诉讼要求”。

伪造证件,印章行政立案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姚女士已就伪造公章问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已行政立案,姚女士已申请转刑事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关于“是否存在包庇”
该负责人解释,人社局办案人员于2026年3月18日将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案卷向县纪委监委进行了移送和报告。县纪委查阅案卷认为办案过程无不符合规定情形,交由人社局党组办理。4月28日,人社局组织案件办理人员、法律顾问及劳动关系股负责人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认为案件办理结论正确。
举报人反映的“包庇项目经理、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况不属实。
律师:管理人员不属于农民工,人社局法律适用存在偏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有两个法律争议值得关注:
关于管理人员从专户领薪,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及释义“农村居民即为农民工”,认定12名管理人员均为农村居民,从专户发薪“无明确禁止”。该认定值得商榷。
赵良善指出,专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约束,即“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他认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不属于农民工范畴,即便属于外借劳务人员,岗位仍是项目管理,并非现场施工作业农民工,从专户列支属于挤占农民工专项资金。人社局仅凭《条例释义》中“农民工指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这一宽泛定义,就认定管理人员可使用专户,属于断章取义。该释义只是对农民工身份的界定,并非专户使用准入标准。
关于伪造花名册套取37万,赵良善表示,伪造工资花名册分批次套取专户资金,行为本身已明确违规。37万余元的金额远超一般行政违法的量罚范围,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认定。
案例:管理人员从农民工专户列支工资,中铁某局某公司被罚6万元
浙江东阳市人社局曾公布一起案例:中铁某局集团某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规发放陆某等8名管理人员工资合计106万余元,被责令限期退回后逾期未改,最终被处以6万元罚款。
该案评析指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管理人员的工资属于“企业管理费”,应从企业管理费中支付,而非从农民工专户的人工费中支出。有的施工单位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所称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若管理人员为农村居民,可以使用专用账户资金发放工资。该理由不成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防止欠薪,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规范开设使用专用账户及资金。
2025年9月2日,山东济南市住建局官网公开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的项目中,存在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发放给其公司管理人员董某某、郭某某等18人、71笔共计金额83万元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之规定。济南商河县城管局依法对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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