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先生(化名)在健身房锻炼时,一名女子突然举着手机走到他面前,当众警告他“不要再去偷拍她”,说完转身离开。吴先生觉得莫名其妙,随即报警处理。他表示,警方根据健身记录、行程信息等核查后发现,女方所指的部分偷拍日期与他的行程并不相符。整件事最终以对方在电话里的一句口头道歉收场。

吴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报警回执单
“我当时戴着耳机,脑子比较空白,甚至没听清她在说什么。”吴先生告诉记者,摘下耳机后他才听清,对方称在此之前他已经连续偷拍过她好几次。当时哑铃区周围有十几个人,他反应过来后当场想把手机递给对方查看,“她甚至直接不看,转身就走。”
事情发生后,吴先生先找店长调取监控,健身房配合固定了录像证据,但表示无法处理纠纷本身,他随即报警。“警方告知我,双方纠纷涉及名誉权问题,通常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公安机关无法直接处理民事赔偿责任。”吴先生说,他向警方提供手机内容供核查,未发现相关偷拍视频或照片;女方在通话中提出的一个偷拍日期是4月份的某天,“我那天根本连馆都没进。”在警方牵头下,他提出道歉、删除录像、消除影响三点诉求,最终对方只在电话里做了口头道歉并称当天没按到录制键,并未实际拍摄,但通话中仍坚持此前吴先生偷拍的说法。记者注意到,报警过程中还有一个细节,这名女子使用的健身卡并非本人所有,警方最终通过现场信息核实了涉事女子的身份。
眼下吴先生并不打算立即起诉,他有自己的顾虑,“进一步维权反而是把事情扩大化。”他也提到,这几年被指偷拍、被指后陷入长期诉讼的案例并不少,周期和代价都摆在那里,“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人力成本都得自己付,也不一定有个好结果。”
真正让他难以接受的,是维权的成本。“她凭一张嘴就能说我偷拍,我要澄清,就得找店长调监控、报警、把行程记录翻出来,一样一样去证明。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吴先生说,自己当天就把事情处理完了,影响还算小,“但对方这种连证据都没有的凭空指控,最后却没有对应的惩罚手段,这太不合理了。”

女子离开后,吴先生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这样一起没有上网发酵、只发生在健身房内的当众指控,算不算侵权?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郑刚告诉记者,“没造成实际影响”并不是不侵权的挡箭牌。名誉权保护的核心是社会评价,而社会评价降低并不以大规模传播或实际损失为前提。“在健身房这样人来人往的场合当众指人偷拍,即便没上网,也足以让在场的人对当事人的品行产生怀疑,可能构成侵权。”郑刚说,影响范围小,更多影响的是赔偿数额,而不改变侵权的定性。
吴先生被卷入偷拍指控后,为证明不存在相关行为而配合调查。对此郑刚指出,名誉权纠纷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本应由提出指控的一方承担,在调查阶段先向被指控方核查材料,是出于查清事实和效率的考虑,并不等于举证责任由他承担。他建议吴先生保存好出警记录、监控录像和行程材料,这些都是起诉其名誉侵权的有力证据。
至于吴先生所说的“没有对应的惩罚手段”,郑刚认为并非全无出口:女子在有数十人在场的场合公然指控,符合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的特征,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行政处罚的请求。但能否认定情节较重进而处罚,仍取决于公安机关裁量。“如果不打算走诉讼,单靠治安处罚这条路,性价比并不高。”
见习记者 何子尧
延伸阅读
“男子地铁被疑偷拍案”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称后续会起诉造黄谣网友
6月10日,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男子地铁被怀疑偷拍案有了最新消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该案当事男子何先生处获悉,他此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何先生表示,他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何先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驳回何先生的再审申请。
何先生称,至此该案在法律层面已经彻底结束,距离事发那天刚好满三年。“后续我还会起诉有些网友利用AI造我黄谣的事情。”

图为当事人何先生
据本报此前报道,2023年6月,何先生乘坐地铁被怀疑用鞋面偷拍女性乘客,并被要求当众脱鞋、脱袜自证清白,后被架出车厢,单脚站立在人来人往的扶梯处等候警察。虽然后来警方经过调查,证实他并未偷拍,但当初指认他的两名女生并未对其诚恳道歉。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何先生将涉事女生和成都地铁诉至法院。
2023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何先生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何先生曾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无法理解、难以接受,表示未来将会继续寻求法律途径,“可能会向更高一级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