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00多元”登上热搜。消费者林先生在购票平台花费15217元订购了一张国际机票,因行程变动,于起飞前三天申请退票,结果发现实际仅退回432元。事件经央视财经等媒体报道后,7月28日上午,林先生收到全额退款。

央视财经报道的1.5万元机票仅退432元后续引发广泛关注。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携程宣布,今天开始退票系统升级了。

央视财经后续报道,有消息称,携程退款一事已经引发航空公司的强烈不满,航空公司认为携程破坏了规则。

媒体报道截图

1.5万元机票只退400多元,如此离谱的事情被林先生遇到了,他是挺倒霉的。但是,媒体报道将这件事推上舆论风口,引发了无数网友质疑,所以他拿回了全额退款,他也又算是幸运的,因为,还有很多消费者或许同样支付了不合理的退票费,但因为投诉无门,没上热搜,只能自认倒霉。

携程退款后发布了一个公开说明,强调这次退款只是“依据携程六重服务保障办理的标准化个案”,并非通用退票政策调整,也非平台破例优待。言下之意就是,这个钱是平台掏了,而“仅部分税费可退”的航司规则并未改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舆论加持,没有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林先生未必能拿得回票款。而以后如果消费者要退改机票,可能还是会遭遇“天价退票费”。机票退票费究竟为何如此之高?扣费比例如何确定?对消费者而言,至今仍是一笔糊涂账。

从网友反馈来看,航空退票规则不合理,是个多年来的老问题。法律层面,自愿退票费被视作违约金,航空公司以此弥补舱位空置带来的潜在损失,但由于相关规则多由航司单方拟定,不同航空公司、不同航班的退票费标准天差地别,有的起飞前一周退票只扣部分手续费,有的哪怕刚付完款没两分钟,退票也要扣掉大半票款。

更讽刺的是,航空公司因为调度、天气等原因取消航班,往往只给乘客退基础票款,连合理的补偿都鲜少主动提及,轮到乘客这边,哪怕是临时有突发急事、或是填错信息刚下单就反应过来,也要被高额退票费狠狠“宰一刀”。如此霸道又不对等的规则,早已超出合理止损范畴,沦为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为何还能在行业里安稳运行这么多年?

据央视财经报道,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为了改变这个霸王条款, 2024年两会期间就提出了整改建议,可两年过去没有任何改变,行业协会装聋作哑,航空公司纹丝不动,连最基础的透明化都没做到,这么霸道的底气到底哪里来的?

底气恐怕就来自“规则由我定”的垄断傲慢和“反正没人能管”的侥幸心态。据报道,携程迫于舆论压力向林先生退款,竟还引发了航空公司的强烈不满,这简直是令人大跌眼镜。在这些航空公司看来,消费者拿回应有的权益,竟然让他们不舒服,扣下97%的票款反而是天经地义的“规则”。而这个行业的信条,竟然是哪怕让消费者不满意,也要让航司满意,这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置于何地?明目张胆偏袒行业利益、漠视消费者合理诉求,又何尝不是对市场公平底线的公然践踏?

买一张上万元的机票,退票时可能血本无归,这不是正常消费,这是“开盲盒”式的豪赌。林先生的胜利,不应只是孤例,更不应成为这个不公正规则的一块遮羞布。既然铁运部门能够有全国统一透明的阶梯式退票政策,凭什么航空公司可以在退票费上如此任性?

监管部门不能再“回去研究”了,必须拿出决心,打破航司单方面制定霸道规则的格局,构建一套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退票规则体系,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得到切实保障。

(来源:极目新闻)

延伸阅读:

被罚51.79亿元!携程垄断案创下三个“第一”意味什么

据央视新闻消息,2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

携程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被罚51.79亿元(资料图)

携程垄断案是——

- 我国在线旅游领域反垄断第一案

- 我国平台经济领域新型垄断行为第一案

- 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案件同时给予三种处罚第一案

一个案子,创下三个“第一”意味着什么?来听专家的分析。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 时建中:在本案之前,在线旅游行业的独家“特牌”或“全网最低价”等做法,多数都是在电子商务法层面,或者作为合同纠纷进行个案处理,未被正式纳入反垄断审查事业。自本案起,在线旅游平台被明确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以流量优势强制换取商家独家优惠的商业模式,将面临全面的反垄断法的合法性审查。

自携程垄断案起,在线旅游平台被明确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视频截图)

在本案之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案件多聚焦限定交易,也就是“二选一”。携程案首次将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强制要求商家执行“全网最低价”,独立认定为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这个认定填补了价格控制类垄断行为的定性空白。

与之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案件相比,本案首次同时使用三种法定处罚类型。

-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携程终止“特牌”“金牌”合作模式,以及“全网最低价”条款。

-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本案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处罚中首次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类型。本案的罚款比例显著高于此前案例,体现了从重处罚的执法态度。

- 同时本次行政处罚还附加行为整改令,要求携程向酒店退还收取的订单储备金。

图为携程相关搜索页面截图

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本案从2026年1月立案到7月结案,半年内完成了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这表明:

- 第一,反垄断监管已建立起事前合规引导、事中常态化监管、事后依法惩戒的全链条机制,反垄断执法成为平台经济的常规治理工具。

- 第二,遏制“内卷式”低价竞争,通过否定“全网最低价”的合法性,打破平台与商家主体竞争的低水平循环,引导行业竞争从价格消耗转向服务质量提升与技术创新。

- 第三,算法与流量的合规边界,平台规则、数据使用、算法设计均必须纳入法治框架,携程利用调价助手等技术工具实施违法行为,说明技术的复杂性不会成为监管的盲区,技术中立原则不能成为豁免垄断行为的事由。

- 第四,平衡平台与商家利益格局,恢复商家自主定价权和跨平台经营自由,推动平台经济从依赖垄断租金转向效率与服务驱动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携程公布整改方案

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携程表示,全盘接受、坚决服从,将严格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并公布十九项相关整改方案,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