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罕见回应!关于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这封信里藏着大变化

(2026年5月,一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回复,悄悄在中国性少数群体的圈子里传开了。)

img

这不是一封普通的回信。它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落款日期是2026年5月8日。在信中,最高法不仅对公民提出的“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建议给予了正面回应,更系统梳理了近年来中国法院在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上的三大突破,并明确表态: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均为法律所禁止。

这是一份迟来但分量极重的“定心丸”。它清晰地勾勒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三条坚实防线。

一、从“病”到“人”:人格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信中首先回顾了标志性的“中国同性恋矫正治疗”案。在这起案件中,生效裁判明确指出:“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

这句话,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污名化枷锁。它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胜诉,而是在司法层面宣告:性取向,不是疾病,而是人类正常的性倾向之一。因此,任何以“治疗”为名的电击、催眠、厌恶疗法,不仅是无效的,更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

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针对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案件,一般均认定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这意味着,法律将保护每一个人免于因自己的身份而受到公开的羞辱与攻击。

二、拒绝差别对待:就业歧视的司法红线

信中提到的第二类典型案件,是国内首例跨性别就业歧视案。在该案的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概念。

案件的当事人,因穿着与自身性别认同相符的服饰上班,被公司无理解雇。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以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为由实施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判决撤销相关决定并赔偿损失。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将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性别歧视,拓展到了更深层次的性别认同与表达。它向所有用人单位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你的偏见,不能成为剥夺他人工作机会的理由。

三、守护校园安全:对学生生命权的司法兜底

信中提到的第三类案件,是学校因学生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实施不当惩戒,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责任。

在张某等与合肥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因学校未对有自杀倾向的同性恋学生采取适当心理干预措施,而是简单要求家长带回,判令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为所有学校敲响了警钟:面对性少数学生,学校的责任不是“矫正”或“回避”,而是提供一个安全、包容的学习环境,保护他们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以及学校的不作为,都将面临法律的追责。

更重要的,是信中的未来规划

这封回信的价值,不止于回顾过去的判例,更在于它明确了未来的方向。

信中写道:“下一步,我们会持续梳理全国法院涉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总结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适时将成熟裁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规则供给;将人格权保护等内容纳入法官培训。”

这意味着,最高法正准备将这些零散的、突破性的个案经验,转化为系统性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规则。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将不再依赖个别法官的开明,而是有明确的规则可循。

img

写给每一个在困境中的你

很多时候,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就像这封回信,不是惊天动地的宣言,却是司法系统倾听民意、回应诉求的真诚一步。

从“矫正治疗”的终结,到就业歧视的禁止,再到校园欺凌的追责,法律正在为每一个性少数公民,构建起一张保护网。这张网,或许还不够密,但它正在变得越来越坚实。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遭遇不公,请记住:你不是孤身一人。这些判例,这封回信,都是你维权时最有力的武器。

平等,从来不是别人的施舍,而是我们应有的权利。而法律,正在成为我们最坚实的后盾。

  以微光汇聚星河,用善意点亮彩虹,感谢暖心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