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勇: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及社会转型中的制度完善发挥了切实的作用。
【本文为作者“哈贝马斯与中国(思想史札记)”系列之一。】
谨以此文悼念于尔根•哈贝马斯先生
2026年3月14日晚间,传来哈贝马斯逝世的消息,很快朋友圈满是弯垂的玫瑰。这不难理解,正如一友人所说:“哲学家哈贝马斯,一个大写的智者,交往理论的倡导者。中文世界里很知名的德国学者,谨此悼念。”
不过,如果仅就中国知识圈或思想界来说,哈贝马斯的影响固然很大,但至少从知识批判性来看,他没有福柯那样被广泛征引,文风也不及后者锋利、甚至华丽;就自由主义的谱系而言,他在九十年代初被引入后不久,名声便逐渐被哈耶克所盖过——今天可能很少有人会自称“哈贝马斯的走狗”,但愿意说自己是“哈耶克走狗”者,恐怕大有人在。
然而,就西方理论的引进与中国化的实践落实而言,新时期以来恐怕没有哪位西方学者对中国社会转型产生过如哈贝马斯这般切实、持续而重大的影响;甚至放在晚清以降的百年中国现代历史上,“市民社会”、“交往行为”理论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或许除马克思主义之外也没有其他能与其比肩者——尽管它不如马克思主义那般激进、彻底。尽管于今来看,哈贝马斯的生命,似乎比他对中国当代社会最为重大的影响——公民社会的建设运动,还多活了十年。
为了解此,我们首先需要返回上世纪九十年代。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引入
1989年的那场风波,使中国陷入震荡与急停交错作用而来的剧烈眩晕,中国究竟该往哪走,中国的前途何在。在这样的关头,《二十一世纪》杂志在香港创刊。该杂志将自己定位为一个供全球华人知识分子自由交流思想的“公共空间”,汇聚了两岸三地及海外众多杰出的华人学者,倡导启蒙与思想自由这一知识人的共同底线,致力于从人文及社会科学出发,跨越“两个文化”(即人文与科学)的鸿沟以及学科间的界限,以更综合的视角来思考中国问题,探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路径。而其中对五四运动乃至百年中国现代史的回顾与反思,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整体呈现出鲜明的“文化中国”的维度与特色,为处在深刻转型中的中国探寻文化重建的可能路径,在思想层面回应时代的震荡与迷惘。
紧接着,《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中国书评》也在香港先后创刊。它们既延续并参与了这一“文化中国”层面的反省与思考,同时更以邓正来先生为代表,开始系统性地引入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如果说《二十一世纪》所代表的宏观文化反思,主要起到了为思想界提供沉淀与对话空间的作用,那么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的引入,则更多了一重将相对宏阔的文化讨论导向更为具体社会结构的分析,为思考现代中国的社会重建提供了更具实践意义的路径启发。
就此而言,其重要性虽然无法与邓小平南巡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相比,其所推动或关联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讨论,在实践层面也总体展开于后者所创造的制度空间之内,但其作为知识界自觉的理论探索,意义无疑是重大而不可替代的。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体制性、制度性的宏观路径安排,那么市民社会理论的讨论及对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思考,则更多地表现为知识界对“社会”这一层面的自主性关注与理论建构。
市民社会、交往行为理论提醒我们,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强大的国家和活跃的市场,还需要一个自主的、有活力的公共空间。这套理论恰逢其时地回应了中国知识分子面对的一个根本问题: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能否发育出一个中间地带,让社会获得自我组织的能力,通过重建社会,而使得命运多舛的中国,走上一条切实而渐进的发展道路。所以,哈贝马斯理论的引进,不仅为当时的中国知识人摇荡的心灵,给出了一个可供想象性托付的空间,更为转型中国的制度改革、社会重建启示了新的方向。
虽然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引入,有着相当的社会重建的实践性指向,但这一理论对中国分析的借用,起初主要落实于对传统中国尤其是晚清中国社会的分析。这一视角的思考,既是对西方学者(主要为美国学者)对中国晚清社会相关分析的直接引入,也是对本土“文化中国”之近现代历史反思视角的耦合。与之相关,学界对于市民社会理论的中国适用性,产生了三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一种观点着力发现晚清社会所存在的“公共领域”或“公共活动”,诸如晚清地方精英的活动、商会等新式社团、善堂等公共机构等。另一种观点则承认晚清确实存在公共活动的扩张,但它们并不宜直接视为“公共领域”,国家(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后来的民国政府)始终是一个强大的、无处不在的“幽灵”,并未真正退场。民间社会的自治空间究竟是“国家退出后留下的真空”,还是“国家特许下的有限活动范围”?而历史学者黄宗智则提出了跳出二元思维的中介性观点,他认为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并不完全适合中国,中国实际存在的是一个国家与社会在互动中共同构成的、兼具双方特征的“第三领域”。
理论分析的对象是传统中国,但其意义向度显然指向现实中国,而加速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的迅速转型,则为理论从理论思辨、历史分析转向现实实践客观上提出了要求与条件。而表现在理论推进上,则是哈耶克理论的引入。大约在1990年代中期至2000年代初,哈耶克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被系统且规模性地介绍进中国;而在这一时段的后期,即1999年,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也被完整翻译引进。很快,“自发秩序”、“最小政府”、“自由秩序原理”、“宪政制度”、“开放社会”等成为了中国当代思想界的热门话题,哈耶克也似乎从与哈贝马斯平分秋色的局面中脱颖而出,风头渐盛。
然而,富有意味的是,就在这些理念于知识界产生广泛影响的同时及之后当代中国经历了一场规模广泛、声势可观、影响深远的民间性质的公共空间拓展与公民社会建设实践,并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二、公民社会建设实践的概览
观察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大约在2000年至2015年前后,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经历了一段快速演进与结构性扩张的时期,学界常将其视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勃兴期”或“黄金时代”。但同当代中国以往众多自上而下的“政治运动”截然不同,这一时期的社会成长浪潮直接表现为社会的“自我发展”与“自我成长”,带有鲜明的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自我建设的性质。作为一股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它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形态,覆盖了从社区到网络、从环保到公益的广阔领域。
在社区层面,业主委员会的维权与自治实践成为市民社会最基础的单元。从2000年代初深圳景洲大厦的业主自治,到后来各地社区协商机制的建立,普通市民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中学会了协商、妥协和集体行动。
在环保领域,1994年成立的“自然之友”开启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先河。2003年的怒江保卫战中,多家环保组织联合行动,通过媒体发声、公众动员,最终影响了国家重大工程的决策。
在慈善公益领域,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非公募基金会大量涌现。2008年汶川地震更是中国志愿者精神的转折点——成千上万的志愿者涌向灾区,舆论称之为“中国公民社会的成人礼”。
在文化空间领域,独立书店和读书社成为公共交往的重要载体,如上海的季风书园、北京的万圣书园、南京的先锋书店,以及曾深刻影响京城学界的风入松书店等。它们不仅卖书,更是文化空间——定期举办讲座、读书会、学术沙龙,吸引了大量知识分子和市民参与。
在公共舆论领域,报纸与网络构成的公共空间日益活跃。以广东的《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和河南的《大河报》等为代表的媒体,以新闻报道与时政评论的形式,将普通民众声音的传达、公共事件的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及善治理念的普及相结合,促成了媒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切实发挥了推进中国社会治理进步的作用(2003年《南方都市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就是这一进程中的典型案例)。
三、国家:吸纳,规范与推动
上面的概述虽挂一漏万,但应该可以帮助我们一窥这场市民社会成长运动的风采。不过一般人容易本能地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国家退场、社会登场”。恰恰相反,在这场全面广泛的社会建设运动中,国家始终以不同的角色和方式在场,其兴衰与国家密切相关。
从制度层面看,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既是对现实中已然发生的民间社会建设现实的接受,也是从国家层面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更为权威的合法性框架。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意味着私人可以合法地进入公益领域。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标志着双重管理体制开始松动。同年,“社会治理”概念正式取代“社会管理”,一字之变,意味着从“管控”到“共治”的理念转变(尽管就历史演变来看,其实际作用更侧重于“规范”与“管理”的强化)。
从地方实践层面看,各地也进行了丰富多彩的制度创新。如杭州的“社会复合主体”模式将社会组织、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的资源进行整合;上海普陀区的“长寿模式”通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成都的“五社联动”机制让居民从“旁观者”变“主人翁”。这些地方实践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不是在国家之外寻求空间,而是在国家内部拓展空间;不是与国家对抗,而是与国家合作。这体现了中国公民社会成长中独特的“嵌入式治理”特征——社会力量通过嵌入国家体制,获取资源与合法性,从而实现公共目标的合作生产。
四、广东:公民社会建设的立体雏形
上面有关国家在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所发挥作用的内容,主要来自于“豆包”与“深度求索”,难免多正面陈述,而少国家与民间层面之间紧张关系的表述,但不管怎样,如若没有国家层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力推进,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表征的积极进入国际社会的努力这些基本条件,当代公民社会的建设是难以想象的。当年广东的公民社会实践所取得的成就、所达到的深度,就显示了国家、社会、民间、知识精英、地方民众、基层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博弈,已经形成了具有综合立体性的“新型社会”制度架构的雏形。当然此一议题无法在这里展开,但从一些影响全国的重大事件——比如“乌坎事件”,就不难有所体会。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因土地被违规侵占、村集体财务不透明、基层选举不公等问题,对当地村干部长期不作为和贪腐行为严重不满。2011年9月下旬数百村民前往陆丰市政府上访,随后事态升级,不仅出现了打砸村委会、公安边防派出所等情况,而且地方政府所派出的民警维稳也遭到了阻挠与抵抗。稍后,汕尾、陆丰两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工作组进驻协调,事态初步平息。但实际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其本质只是“维稳性”平息,所以很快,到当年11月中旬,事件出现反复,村民再次集体上访。
此次事态平息后,2011年12月,广东省成立省级工作组进驻乌坎,正面回应了乌坎村民要求“还我选举权与自治权”的诉求,认定原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启动重新选举,并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展开调查。2012年3月,乌坎村举行村委会重新选举,林祖恋(此前上访组织者之一)当选村委会主任,事件逐步化解。当年4月官方通报处理结果,原村支书薛昌、原村主任陈舜意6名干部被开除党籍并收缴违纪所得。事件得到了真正的解决(至少就此轮整个乌坎事件的全过程而言)。该事件被视为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基层矛盾的典型案例,其处置过程推动了对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基层民主选举规范化等问题的反思与改革探索。
这里简要的介绍主要涉及的是维权的乌坎村民与各组政府之间的博弈,其实乌坎事件最终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其处置之所以能够从“维稳”转向“维权+维稳并重”,最终用民主选举这一制度工具化解冲突与对抗,实现“标本兼治”,除了当时整体社会氛围更为宽松,广东省委政府更具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意识、更具改革魄力等因素外,以广州为中心的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组织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扮演了信息桥梁、规则设计、舆论引导、理性缓冲、制度倡导的关键角色,实质性地推动事件从对抗走向协商、从个案走向治理改进。
乌坎村事件并非个案。在2011年前后,广东还先后出现了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火烧岗及大岗环境维权等多起社会维权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以广州为中心的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组织(如业主组织、网络社群、学者咨询等)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信息桥梁”、“规则设计”和“社会调停”的角色,推动了事件从对抗走向协商。
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以广州为核心的广东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力量,在地方政府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程度不同地扮演了“政府参议、政策顾问、社会调停人”的身份与功能。
五、结语
将视野回置到本文所涉及的理论与时间范畴,以“广东模式”为典型代表的公民社会建设运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关于“协商对话”的构想,同时也带有哈耶克所强调的“自发秩序”的某些痕迹,以及波普尔“渐进社会工程”的改良色彩。它以协商民主为路径探索,以法治为远景目标,以渐进改良为实践姿态,形成了政府、知识分子、公民社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互动博弈的治理形态,构成了一段宝贵的社会转型期历史经验。
回看历史,人们或许会为曾经蓬勃的公民社会建设而欣喜,为它的阶段性低潮而遗憾;也有人或许会感到庆幸,认为及时的政策调整阻止了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更大动荡。然而情绪性的反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形势的演变。造成形势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无疑国家政策取向的调整是主因。对此或可做这样的解释:外部环境的压力,通过“经济下行—社会矛盾—治理压力”的链条逐级向内传导,最终反映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上。当外部不确定性增加时,国家对内部“秩序”的权重自然上升,而社会自主空间的“活力”权重则相对下降。这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所有深度嵌入全球化进程的国家共同面临的挑战。
这样的解释当然有其合理性。本文主要是从当代公民社会,尤其是主流公民社会的建设脉络来解读历史的。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整个中国、各社会阶层,不难看到公民社会的建设绝不止于前述范围,而是渗透、交织于农村与城市、内地与边疆、世俗与宗教、市场与社会、上层与下层、资本与劳动、政府与民间、精英与大众等不同界域与层面。因此,公民社会的成长不仅伴随着社会多方面的活力与震荡,其自身之于国家和社会,也未必尽是正面积极的效果。然而,即便存在这些复杂成因,国家层面的阶段性政策调整,也应致力于寻求稳定与发展、秩序与活力、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之间的更高水平互动与协调。若一味强化社会管控,不仅会导致活力的减退,更可能因僵化而积聚深层风险,使社会发展失去必要的弹性与可持续性。
这是从国家角度言。如果从公民社会建设的拥护者一翼来看,不免遗憾乃至失望。这种反应很正常,完全可以理解,不过我们或许也不必过于沮丧。首先,过去公民社会运动的成果并未随政策调整而清零,它已经多方面地渗入中国社会,有些甚至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因素。其次,诚如哈贝马斯所见,连欧洲那样市场经济与民主化历史悠久的地区,都面临着社会解体、国家权力扩张、资本垄断导致“再封建化”、公共领域萎缩等问题,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指望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一路凯歌?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过度沮丧的情绪不仅可能导向虚无,还可能走向公民社会建设的反面——将原本致力于国家与社会兼容、协调发展的目标,异化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权力与个体之间的对立性认知。
值得留意的是,近十年来,这种情绪与认知在部分知识界人士中不断弥漫,其表现之一便是对哈耶克思想的片面、极化理解与固守,从而使得市民社会理论与自发秩序学说之间本应存在的互补协调关系,实际逐渐演变为分裂与对立。关于此,笔者将在下篇文章中加以讨论。这里最后想说明的是——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确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及社会转型中的制度完善发挥了切实的作用。正因如此,在他离世之际,笔者愿以这篇尚不成熟的文章致以谢意。但需要说明的是,其理论所发挥的作用,更多是思想的启迪,而非理论的直接指导,更非生硬的套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始终是在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的具体实践与相互博弈中一步步推进的,它既超越了学术界关于该理论中国适用性的种种争论,也使哈贝马斯理论在中国免于沦为僵化教条,这与哈耶克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化归宿,恰好构成了潜在而有意味的对应。
(注:作者为中国大陆学者。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