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6日)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前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數罪併罰,最終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楊有林1993年至2023年利用其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逾22億元(人民幣,下同,約25.6億港元)。他2014年至2016年夥同他人,騙取財政資金1,200萬元(約1,396萬港元);2005年至2023年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2,500萬多元(約2,900港元)。
此外,楊有林2001年至2002年先後兩次挪用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下轄國有公司的資金,共計1,500萬元(約1,745萬港元)。他2003年至2009年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300萬元(約2,676港元)。他2023年又通過向其實控公司出借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100萬元(約116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