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审计大学一名在校研究生顾某某因涉嫌偷拍女生隐私,引发关注。有网友发现,顾某某事发前已被相关单位拟录用为公务员。5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拨通该公示名单上的监督电话,询问顾某某是否会被清出拟录用名单,工作人员回复,目前正在处理中。
南京审计大学在不到一天时间里,从发现舆情、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到通报调查结果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彰显了对学生违法失德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那么,开除学籍处分是否会直接使其丧失公考“上岸”资格?其是否还有入职公务员的可能?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所谓拟录用人员,是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并予以公示的人员。虽说考察工作一般在公示前完成,但考察结束后、正式入职前出现开除学籍处分,不应排除在条款约束之外。按照当然解释原则,高等教育就读期间,涵盖从入学至毕业的整个在校阶段。换言之,顾某某一旦被校方开除学籍,招录机关理应据此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录用全程分为七大流程,从发布招考公告到最终审批备案,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流程。在任一环节查实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情形、不符合招录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随时取消其报考及录用资格。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明确,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是成为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务员任用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道德品行存在严重瑕疵者,本就不具备公职人员基本从业底色。顾某某偷拍女生隐私、窥探他人私密空间,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品行败坏,更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为严守公务员队伍准入底线、保障队伍纯洁性,从情理与规制层面,其都大概率无缘公职岗位。
按照公务员招录流程,公示期满后,招录机关可确定录用名单,或提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顾某某报考的单位属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自主确定拟录用人员,仅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即便公示结束、拟录用流程走完,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前,招录机关一经查实其不符合招录资格,仍可依法作出不予录用决定;即便入职进入试用期,若查实资质不符、品行不合格,也可依规取消录用。
此外,还有一处程序细节值得关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及不利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保障其陈述权与申辩权。南京审计大学此次在极短时间内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如果顾某某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也可依规提起申诉乃至行政诉讼,后续司法及校内申诉程序仍有待观察。
总而言之,即便顾某某已进入拟录用公示环节、公示期届满,被高校开除学籍的既定事实,加之偷拍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完全构成不予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与情理依据。期待相关单位坚守招录原则、依规严肃处置,绝不能让品行龌龊、触碰法律底线之人混入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