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从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经云南省编办正式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填补了云南三级法院环资审判组织体系中省级法院的空白。十年来,全省法院依法忠实履行环资审判职责,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8626件。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学红介绍,在上述审理的案件中,先后有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云南绿孔雀案”、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上3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先后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5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其中,影响较大的“云南绿孔雀案”被广泛关注。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被告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据云南高院消息,本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
当天的发布会上,云南高院还披露了2016年至2026年间审理的云南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云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某县森林公安局在查明甲公司及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的事实后,以某县林业局名义作出对甲公司和王某某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甲公司缴纳罚款后三年多时间里没有督促甲公司和王某某对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甲公司和王某某擅自改变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执行完毕,某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应该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限期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状。
另外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是云南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云南省保山市某县部分地区,某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龙山湖公园人行道周围、邦腊掌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严峻性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法定职责,但其未采取有效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