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29日,辽宁、贵州、江苏、北京、河北、广东多地税务部门公布了近两年来依法查处的6起医疗美容行业偷税案件。
医美公司的“整形”账簿
——揭秘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医院”)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曙光医院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85.11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6.4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私人账户频现大量可疑入账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开展核查,发现2022年至2024年间,曙光医院数名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量资金交易,多笔款项的交易方显示为同一家支付服务机构名称。
该支付服务机构,通常为商户处理客户刷卡或扫码支付的相关款项。相关营业收入本应规范转入企业对公账户。然而,本应进入对公账户的营业款,却大量流向私人账户,这一明显异常的资金路径,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基于上述疑点,结合资金流水的规模与频率,研判认为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曙光医院立案检查。
“POS机流水”牵出数千万账外营收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疑点线索涉及个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中两名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长期收取POS机结算款,2022年至2024年累计流入资金近7000万元。一家医美机构的普通职工,为何有如此巨额的流水?这些资金究竟从何而来?
随即,检查人员针对上述两名员工银行账户存在异常大额收入问题,对两名职工进行询问,出示已经掌握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具有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仍为其非法提供银行账户等方便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证据和法律面前,两人承认其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中交易方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入,都是曙光医院的营业收入。他们是按照曙光医院管理人员的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用来绑定该医美机构的收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帮助该医美机构转移营业收入,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账单。
为核实上述两名职工所讲情况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到该医美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发现,曙光医院内部使用的医院管理系统存储有客户基本信息、储值信息、医美项目及完成情况等数据资料。该系统记载的曙光医院营业收入,远大于其申报的营业收入,差额部分与此前发现的该医美机构职工私人账户收入相匹配。检查人员依法对该系统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固定。
至此,曙光医院利用个人银行账户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确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隐匿收入终现原形
为彻底查清曙光医院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医美机构的总经理丛涵进行询问。起初,丛涵对利用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收费的行为矢口否认,但面对检查人员提出的医院管理系统收入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等问题,始终不能自圆其说。在检查人员逐一罗列证据、释明法理后,丛涵承认了曙光医院利用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营业收入,从而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并配合检查人员对个人银行卡中的隐匿收入逐笔确认。
经查实,2022年至2024年,曙光医院通过个人银行卡账户取得收入6908.59万元。除去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账款(客户储值的未消费部分),实际隐匿应税收入1602.3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85.1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12月,税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6.4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POS机收款全入私账 医美企业偷税难逃法网
——揭秘贵州吴氏嘉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贵州吴氏嘉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氏嘉美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吴氏嘉美公司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94.01万元,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向股东进行分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00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7.5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成本未变,为何收入骤降?
前期,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吴氏嘉美公司涉嫌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税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
税务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2年至2024年,吴氏嘉美公司的经营成本基本持平,但2023年申报收入与2022年相比有370万元的差异。医美行业不像传统制造业会有大量库存,成本与收入通常同步变化。既然年度成本持平,收入为何突然“缩水”?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前往吴氏嘉美公司开展实地核查。该公司占地近1500平方米,美容操作室30余间,店内装修考究,往来顾客络绎不绝,是当地医美行业规模较大的公司。税务人员了解到,开业以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顾客往往需要提前预约,生意持续火爆。
经营红火,申报收入却骤然下降,这一反差进一步印证了举报疑点。针对上述异常,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吴氏嘉美公司立案检查。
私人账户藏收入,账簿造假逃税款
立案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吴氏嘉美公司消费结算数据、收银台台账及客户管理系统后台信息,逐一开展梳理比对。核对发现,该公司客户管理系统内2022年以来记载的消费结算数据,较其财务账簿记录的销售收入,多出近390万元,二者存在明显数据差异。
面对检查人员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虎作出解释,称差异是公司更换业务系统、数据迁移过程中出现异常所致,同时表示公司账目核算规范、纳税申报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问题。
现场核查中,检查人员留意到收银台主要通过POS机和二维码收款,随即依法调取POS机绑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记录。逐笔核对签约账户流水后发现,吴氏嘉美公司将POS机收到的385.53万元交易款,全部划转至一位名叫陈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陈某和吴氏嘉美公司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将交易款转给陈某?面对询问,李绍虎表示,陈某是公司总部的员工,目前已离职。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陈某和李绍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进一步查明:陈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收到款项后,资金均迅速转入李绍虎的私人账户。随后,李绍虎将其中的230万元分多次转至自己的另一账户及股东付某某的私人账户。
这230万元究竟是什么性质?检查人员核查了该公司股权结构——由李绍虎与付某某共同持股。结果显示,上述230万元中转入李绍虎本人另一账户及付某某账户的金额,与二人的持股比例完全吻合。这意味着,这笔资金并非普通往来款,而是按股权比例进行的分红。
至此,整个资金链路清晰呈现:公司经营收入通过POS机进入陈某私人账户,再转入李绍虎账户,最后按持股比例流向两名股东。经核实,上述通过私人账户流转的385.53万元收入,公司未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将其中230万元转入股东私人账户进行分红,公司也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铁证下认罚,偷税终受严惩
在完整的资金流转、系统数据比对记录等确凿证据面前,李绍虎最终如实承认了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税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事实。经查实,2022年至2024年,吴氏嘉美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385.53万元,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94.01万元。同时,隐匿收入中的230.00万元被用于股东分红,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吴氏嘉美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7.5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美丽”账本背后的真相
——揭秘常州苏王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常州苏王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王医美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苏王医美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6.00万元。同时,该公司将应税销售收入违规申报为免税项目,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64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9.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线上“火热”却账面“冷清”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2年至2024年,苏王医美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额连续三年均为零。
税务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外围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营医疗美容服务,还在网络平台进行线上销售。2022年至2024年,这家公司累计线上成交量已达5万余单,却长期“零申报”,不合常理。
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线上销售的医美套餐单价从数十元至数千元不等。初步测算,仅线上销售收入即逾千万元。巨额的业务流水与为零的所得税申报额形成矛盾,检查人员初步判断其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重大嫌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对公”“对私”两本账 “财务笔记”暴露真相
为摸清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其内部管理系统数据及财务资料,发现大量订单“交易金额”栏显示为“0”。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对苏王医美公司运营院长蔡高琪进行询问,蔡高琪辩称多数线上交易为“刷单”。然而,公司内部管理系统数据却显示,这些订单详细记录了真实客户信息、预约时间及具体服务项目,消费链条完整,与无真实交易的“刷单”特征明显不符。
随后,检查人员发现,顾客退费申请单的空白处,均有用可擦写笔标注的“对公”或“对私”字样。同时,资料中一本“财务入账流程笔记”清晰记载了如何将不同渠道收入分别记入公、私账户的具体操作步骤。由此,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设立两套账目以隐瞒真实收入的违法行为。
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依法迅速调取了该公司对公账户以及蔡高琪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数据显示,该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收入来源多为自然人,且单笔金额与医美套餐单价高度吻合。检查人员通过追踪资金流向核实发现,该账户频繁向多名员工转账,累计支付薪酬达525.50万元,且均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比对销售明细与纳税申报表,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化妆品、美容护肤销售等应税项目的收入,违规填报为“医疗服务”收入,违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少缴税费款2.64万元。
至此,一条“顾客消费、私户收款、私户发薪”的违法链条终于浮出水面。
违法“循环”终败露
掌握核心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苏王医美公司运营院长蔡高琪进行询问。在大量证据面前,蔡高琪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供述,为达到少缴税费款的目的,企业通过引导顾客将消费款项汇入到个人银行账户,再以此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形成资金“体外循环”。
经查实,2022年至2024年,苏王医美公司通过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719.11万元,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525.50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6.00万元;违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6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隐匿的销售收入扣除对应支付的员工薪酬等成本和费用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额为155.14万元;因调增后企业仍为亏损状态,本案不涉及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苏王医美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9.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免税”做幌 “私账”收款
——揭秘北京邦定美容整形外科门诊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邦定美容整形外科门诊部(以下简称“邦定美容”)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邦定美容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并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34.15万元。同时,该公司将应税销售收入违规申报为免税项目,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5.72万元。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0.5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生意红火 纳税却长期几近于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邦定美容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仅2022年缴纳增值税一千余元,其余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为0元。
税务人员随即进行外围调查。公开信息显示,邦定美容是当地一家颇具规模的医美机构。检查人员实地走访时观察到,该机构入口车辆进出频繁,顾客络绎不绝,呈现出一片繁忙的经营景象。
一家生意看似红火的医美机构,纳税却长期几近于零,这巨大的反差背后是否藏有猫腻?基于上述疑点,税务部门依法对邦定美容立案检查。
“张冠李戴”混收入 “体外循环”藏真金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邦定美容的账簿资料、经营数据和诊疗数据。资料显示,该机构将本应正常纳税的护肤品、化妆品销售收入,竟全部申报为“医疗服务”收入,从而违规适用了增值税免税政策。该机构会计万文霞表示,这是由于“对政策理解有误,财务处理不规范”。
然而,即便将这些“张冠李戴”的收入全部还原,其账面显示的收入规模,与其红火的经营场面依然难以匹配。
为进一步查清企业的真实收入,检查人员再次对邦定美容开展实地核查。经了解,邦定美容主要通过POS机和二维码方式进行收款。随即,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POS机对应的收款账户信息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信息,发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的收款账户,并非企业对公账户,而是一个私人银行账户。
经查,该账户属于一名曾在邦定美容任职的护士。随即,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账户流水,发现其在任职期间,账户每月频繁收到多笔汇款,备注多为“美容治疗费”、“注射”、“假体”、“定金”等,医美业务特征极为明显。经与机构内部客户名单、销售记录交叉比对,确认这些款项的支付人,均为该护士所在团队服务过的客户。
至此,一条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营业收入“体外循环”的路径清晰显现。经核实,在案件所属期内,通过上述私人账户隐匿的收入高达316.01万元,均未依法申报纳税。
违法代价终自偿
在基本掌握其违法事实后,检查人员依法对邦定美容经营负责人李文进行询问。起初,李文试图狡辩,否认其违法行为。但在检查人员逐一展示企业内部系统数据、私人账户流水、客户消费记录等证据后,李文承认了通过违规适用免税政策、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至2022年,邦定美容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316.01万元,虚列成本费用761.17万元,并将438.66万元应税销售收入违规申报为免税项目,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89.8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4年5月,税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邦定美容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0.5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藏不住的偷税账
——揭秘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了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医美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华美医美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39.77万元。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7.35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高营收、零所得税、低增值税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华美医美公司2020年至2022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从近800万元增长至超1200万元,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但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申报为零,“有收入、无利润”,呈现“久亏不倒”的异常状态。
与此同时,其增值税年均缴纳额不足5万元,与千万级的营收规模严重不匹配,甚至出现收入增长而增值税额下降的异常情况。
营收攀升却常年亏损、增值税缴纳微乎其微……基于以上疑点,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华美医美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可疑私人账户牵出巨额“账外”流水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华美医美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财务账簿及合同资料进行比对。初步分析,对公账户收支与账面记录基本吻合。
然而,一个与对公账户存在高频、大额资金往来的私人账户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该账户不仅频繁向公司对公账户转入资金,还直接对外支付多笔采购款,功能上俨然扮演着“第二对公账户”的角色。
通过数据整理分析,检查人员发现在检查期间该账户与公司的对公账户存在密切往来,其多笔资金从该账户流入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的采购款也由该账户直接转账支付。
为核实该账户性质,检查人员立即对华美医美公司开展实地调查,现场调取了其POS机的绑定账户及流水记录。结果显示,上述可疑私人账户正是该POS机的结算账户。2020年至2022年间,通过此POS机收取的款项高达5319.78万元,且绝大部分未进入公司正规账簿核算。
至此,华美医美公司通过将POS机绑定私人账户,大量收取营业款并隐匿不入账的违法手段浮出水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难逃制裁
在基本掌握华美医美公司的违法事实后,检查人员依法对华美医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林俊芳进行询问,并向其讲明政策要求和法律后果。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林俊芳对其违法事实最终承认,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POS机绑定到公司人员的私人账户,将所收取的巨额营业款项中的大部分通过不入账、不开票的方式隐匿,以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经查实,2020年至2022年,华美医美公司通过第三方收款平台取得收入5319.78万元。除去已申报部分,实际隐匿应税收入3490.35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39.7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4年6月,税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华美医美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7.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账外账”里的千万营收
——揭秘广州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医疗美容机构广州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氧颜医美公司”)偷税案件。氧颜医美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95.09万元,并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66万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进销”数据打架 薪酬固定存疑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氧颜医美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存在两处矛盾。系统数据显示,该公司2022年取得了高达900万元的医疗耗材进项发票,但其账面列支的营业成本却不足170万元。
巨额进项发票意味着企业发生了真实采购,但采购的货物却未在成本中充分体现,这违背了基本的成本核算逻辑,存在通过不结转成本,进而匹配虚假营业收入、有意调减利润的嫌疑。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记录显示,部分医生的月薪固定为5000元整,且常年不变,不符合行业常态。
成本列支与采购情况背离,薪酬申报与行业规律不符,种种异常迹象叠加,该公司存在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重大涉税违法嫌疑。基于税收大数据分析锁定的这些疑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氧颜医美公司立案检查。
“账外账”最终现出真相
为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检查人员赴氧颜医美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企业的账簿资料、营业数据和诊疗数据,并未发现明显异常。
转机出现在一次深入勘查中。检查人员在对经营场所进行细致检查时,发现存放着办公电脑和文件柜的办公室。经核查,该办公室电脑内存储着一套独立于“明账”的电子台账,其中清晰记录了海量标注为“未申报收入”的明细,包含客户、项目、金额、时间等完整信息。文件柜中则发现了与之对应的现金收据、结算单,以及详细的医生“奖金”发放签收记录。记录显示,部分医生实际月收入高达4万元以上,与个税申报的5000元固定工资相差悬殊。
为核实“账外账”纸质记录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同步调取了该公司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资金流水证据与台账相互印证。仅2022年,公司各类账户的实际资金净流入就超过2000万元,与其申报的482万元营业收入相比,差额巨大。经逐笔核对,电脑中记录的“未申报收入”,其金额、时间与银行账户中收到的款项相吻合。
同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私人账户流水显示,存在固定周期、规律性的大额转账记录,资金最终流向多位医生账户。这与办公室文件中发现的医生高额奖金签收单完全匹配。
至此,一条由“‘账外账’—异常资金流水—私人账户发薪”构成的完整证据链清晰浮现,证实了氧颜医美公司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面前难狡辩 “整形”账簿食苦果
在掌握了大量基础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氧颜医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进行了询问。在检查人员逐一展示关键证据,详细讲解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违法后果后,杨俊最终承认其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氧颜医美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669.01万元,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95.09万元。同时,氧颜医美公司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奖金205.06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6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4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