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對姊妹主張,母親生前借款1000萬元給友人,母親過世後這筆債權應屬遺產,弟弟卻獨自收下全部款項,提告要求弟弟各返還333萬3333元。不過,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該1000萬元債權早已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給父親,父親之後又將債權交由弟弟取得,債務人也依父親指示將1000萬元直接清償給弟弟,因此判姊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千萬債權爭議怎麼來?

根據判決書記載,原告姊妹在法庭上表示,母親蕭姓婦人生前借給鄭姓男子1000萬元,於2021年過世後,留下1000萬元及3000萬元等,共計4000萬元債權,應由父親許男及2名女兒、1名兒子共同繼承。

原告姊妹主張,鄭男曾回函表示,這筆1000萬元借款已依母親生前指示交由弟弟處理,因此認為弟弟在沒有法律依據下獨自收取1000萬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依應繼分比例提告,要求弟弟各返還333萬3333元及利息。

父親曾交代什麼?

弟弟則抗辯,全體繼承人早已協議分割遺產,其中3000萬元債權由3名子女各取得1000萬元,至於爭議的1000萬元債權則由父親單獨取得;父親之後再將該債權讓與或贈與給自己,並指示鄭男直接向他清償,因此並非侵占遺產。

法院最後怎麼判?

法院勘驗證據並傳喚鄭男及其秘書作證後認為,鄭男多年來皆依母親指示,由弟弟負責接洽借款事宜,母親過世後,父親也曾親自表示,這筆1000萬元「直接還給弟弟即可」,因此鄭男才分別開立400萬元及600萬元支票給弟弟清償。

法官認定,1000萬元債權由父親取得後,已再讓與、贈與弟弟,弟弟受領款項具有法律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此外,即使採信姊妹主張,該債權仍屬未分割遺產,也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姊妹也不得逕自請求弟弟返還各自應繼分,因此駁回姊妹全部請求,訴訟費用由姊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