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常参加户外极限运动,担心发生人身意外,所以想来立个遗嘱,可以由我指定的继承人来处理或继承遗产……”父母各自重组家庭后亲情疏离,19岁大学生李同学近日立遗嘱,将名下全部2000万元左右的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发小”。

立遗嘱,传统上大家都觉得是上了年纪才需要考虑的事情,却在刚成年不久的19岁大学生身上发生了,而且是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遗赠给没有血缘关系的“发小”。这些元素叠加起来,让事件很有冲击力,也让人不禁想问:一个19岁的大学生对自己财产作出颇让人意外的安排,究竟是冷静的规划,还是一时情绪的投射?

首先,从法律上看,这个操作是成立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李同学已经19岁,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独立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可以将遗产赠与无血缘关系的好友。民法典还确立了“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一个人可以不按血缘来分配财产,而是按意愿来。将个人财产留给没有血缘关系的第三方,法律上叫“遗赠”,同样有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他的好友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站在情感角度看,李同学的选择有自己的缘由。他的父母离异后各自重组家庭,亲子感情比较淡薄。血缘赋予了亲属身份,却没能沉淀出深厚的情感联结。反观相伴成长的“发小”,是李同学困境中的支撑,是成长岁月里的同行者,也是他最信任的人。让财产最终流向情感的归处,是对个人意愿的尊重。

但是,对这起事件的解读,不必走向简单化、极端化。父母离异重组、陪伴少、亲情淡薄,李同学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其作出这一决定或许有自己特别的考虑。但从常理看,家庭关系具有复杂性,不同家庭有不同的情况。法律在尊重成年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同时,也倡导维护国人重视孝道、孝亲敬老的文明传统。

李同学作出这个遗嘱于法有据,这毋庸置疑。但对于刚成年的大学生,他这个决定是否冷静、是否经过了充分沟通、是否还有更符合情理的替代方案?他的家庭关系全貌究竟是什么样的?有这些疑问,也是人之常情。面对情理法交融的复杂家事,不该用一句“法律允许”就轻轻带过。

遗嘱也并非“一立定终身”。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遗嘱可以随职业变动、资产增减、情感关系调整而随时更新,确保始终贴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也说明,法律给了反悔的权利,立遗嘱本身不是终点,而是一个需要持续审视的过程。

订立遗嘱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需要审慎对待,对任何人来说都一样。

来源:检察日报社

评论员:樊悦池

编辑:李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