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天便被派至某物业服务公司任保安,50多岁的彪某连续上了13个夜班,每天工作12小时。不幸的是,他在第13个夜班下班后,在寝室内突发疾病死亡,后经鉴定系在过度劳累的情况下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就此,其母亲丁某将彪某入职的某外包服务公司,以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2万余元。
7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吉林长春市中院在上月中旬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的连带责任主体不当,改判某物业公司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某外包服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彪某长时间夜班工作,未能得到假期休息,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结合鉴定意见,彪某死亡结果与长时间工作未能得到休息应当具有相应因果关系,为此酌定两公司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资料图
事发
入职后连上13个夜班
男子在寝室突发疾病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8月22日,彪某与某外包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1880元。当天,公司将彪某派至某物业服务公司任秩序员职务。9月4日7时30分下班后,彪某在某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寝室突发疾病死亡。
诉前经彪某家属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彪某系在过度劳累的情况下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右冠脉、回旋支、前降支及左主干管腔重度狭窄钙化、右冠状动脉口血栓样物堵塞,左心室及室间隔弥漫多灶心肌梗死致心源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24年12月,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载明,彪某系被派遣到第三人处从事秩序员,上下班时间为每晚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彪某母亲丁某举证的某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显示,彪某的父亲已故,彪某与前妻已离婚,无子女,其唯一继承人为丁某。
某物业服务公司2023年9月2日《值班(交班)记录》记载:“2日19:30时至(3日)7:30时”,接班人为“彪某”,值班情况为“19:30正常接班,20:30打扫岗内卫生,21:30外来车辆登记,22:30给业主开小门,23:30外来人登记,00:30阻止外来车辆逆行,01:30有人问路已告知,02:30给业主开小门,03:30外来车辆登记,04:30岗内用电已正常,05:30岗内物品齐全,06:30打扫岗内卫生,07:30正常交班”。
彪某连续工作期间为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3日,无休息,每班的区间总时长为12小时。庭审中,面对法庭询问彪某前七天的工作模式,某物业服务公司回答:“主要是由其他已经成熟的秩序员带着彪某熟悉和学习工作内容”等。法庭询问前7天工作时间该岗位属于谁,某物业服务公司回答:“属于彪某,记录也是他的,但是工作中是有人全程在指导他,带他的秩序员”。
再查明,丁某举证的《法庭笔录》记载,法庭询问某外包服务公司与死者及物业关系时,某外包服务公司回答:“死者为我公司员工,招聘后将其派遣至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判决
死亡与长时间工作未得到休息有因果关系
两公司连带承担30%责任,赔偿26万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认为彪某系在过度劳累的情况下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致心源性休克死亡,某物业服务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安排彪某每天12小时工作,连续13天未安排休息,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某外包服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服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认定因彪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87万余元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某外包服务公司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某物业服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某外包服务公司、某物业服务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物业服务公司系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鉴定意见书认为彪某系在过度劳累的情况下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加之自身心脏疾病造成左心室及室间隔弥漫多灶心肌梗死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彪某在某物业服务公司连续工作13天,每天工作12小时,其间未被安排休息,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彪某长时间夜班工作,未能得到假期休息,结合鉴定意见,其死亡结果与长时间工作未能得到休息应当具有相应因果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某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彪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外包服务公司应对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某物业服务公司和某外包服务公司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其认定连带责任主体存在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今年6月15日,长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物业服务公司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某外包服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某物业服务公司、某外包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