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龙某,在一家畜牧公司从事电工工作。不料工作一年多后,公司领导表示要裁撤电工岗位,让龙某到养猪场当饲养员。二审法院认为,电工与饲养员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存在很大区别。这种变更属于对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事实上,公司没有与龙某协商一致,就下达调令,属于用人单位的根本违约行为,龙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
公司尽管对龙某说要裁撤电工岗位,之后却又将这一岗位外包出去,证明该公司仍然需要这一工种,但是公司并没有拿出任何有关龙某无法胜任该岗位的证据。因此,公司撤销电工岗位并不具备必要性。最终,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要求涉案畜牧企业限期内支付龙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