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画家朱乃正2013年离世后,遗留大批书画、手稿,引发跨度十余年的确权纠纷。

美籍学者曹星原长期照料朱乃正起居、全权打理其艺术事务,她持有朱乃正多份自书遗嘱,主张案涉全部藏品归自己所有。与之对簿公堂的是朱宁——朱乃正亲生儿子,系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及朱乃正第二任妻子安玉英的一众亲属。双方纠纷先后诉至北京两级法院。

2025年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藏品属于附义务遗赠,将多数作品判归曹星原;2026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仅认可曹星原享有作品整理、代管的事务性权利,驳回其确权诉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两级法院均认可核心手写遗嘱形式合法,却在遗嘱解读逻辑、遗产法律关系定性层面存在根本性分歧。二审败诉后,曹星原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朱乃正,1935年生,浙江海盐县人,1958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曾任青海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等职,中国国家画院顾问、院委、研究员,中国油画学会副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油画艺术委员会主任。

藏品封存,前后两场遗产诉讼

朱乃正1985年与安玉英结婚,二人共创百余幅书画,安玉英2007年离世;2008年,朱乃正与安玉英之女安粟签订《备忘书》,分割安玉英个人财产,并约定安粟不再主张备忘书以外的遗产份额。

2013年朱乃正离世前,委托律所立下三份遗嘱,对房产、存款、书画手稿等遗产作出安排。同年,安粟两次前往朱乃正门头沟工作室取走藏品、手稿,双方报警协商后,将全部书画文稿统一封存于中央美术学院,确权纠纷由此产生。

2017年,曹星原率先提起遗产诉讼,案号为(2017)京0101 民初14715号。该案仅审理房产、存款、车辆、工作室使用权等财产,未涉及封存于中央美院的书画与文稿。东城法院2019年12月出具生效判决,确认2011年、2013年两份自书遗嘱合法,各方当庭约定:存放在中央美院的艺术品另行诉讼分割。朱宁不服判决上诉,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一审判决自动生效。

7年之后,2024年年初曹星原另行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中央美院封存的全部书画、文字资料归自己所有。

2011年9月6日,朱乃正自书《我的遗嘱》,写明所有绘画、书法作品由曹星原整理后捐献给公立艺术机构。

一审:拆分遗嘱,认定附义务遗赠

案件受理后,东城法院赴中央美院现场清点封存藏品并制作清单,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2024)京0101民初11753号一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该文件中“从现在起,我把我存留的所有作品……全部遗赠曹星原”与“最终她会根据我的意愿,将作品归类妥存,有序地捐赠给国内外艺术与学术机构收藏”构成两层独立约定。法院据此将本案定性为附义务遗赠:遗赠是所有权转移的核心约定,捐赠是曹星原取得藏品所有权后需要履行的附加义务。

法院还结合2013年6月朱乃正签署的《声明书》进一步佐证,该文书明确排除一切法定继承人对案涉作品、文稿的继承权利。

同时,法院考虑安玉英多年辅助朱乃正创作、操持家事,酌定曹星原向安玉英全体继承人支付 40 万元补偿。财产划分方面,油画《高原秋谷》判归朱宁,安玉英私人摄影、友人赠画交由李一帛,其余封存书画、文稿均判由曹星原持有。

2013年6月29日,朱乃正签署《声明书》,写明各类作品、资料相关继承权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

2013年6月29日,朱乃正签署《声明书》,写明各类作品、资料相关继承权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

二审:定性为公益代管安排

朱宁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提交病历、证人证言等材料,提出曹星原外籍身份或造成国内艺术文物流失,安玉英一众亲属均支持其上诉主张。

北京二中院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2025)京02民终13414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曹星原索要书画的诉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法院虽认可2011年及2013年2月的遗嘱文件形式合法有效,但认为其内容不构成将书画作品所有权转移给曹星原的遗赠。

二审判决认定,朱乃正订立多份文书的最终核心诉求,是将书画作品捐赠给公共艺术机构,而非将所有权完全移转给曹星原。法院将遗嘱中“遗赠曹星原”的内容视作阶段性管理安排,认定曹星原仅拥有整理、保管、研究作品的事务性权利,不享有书画物权。

针对落款日期2013年6月29日的《声明书》,法院依据民法典打印遗嘱相关规定认定无效:见证人未逐页签字、未全程参与文书制作,不满足法定生效要件。

对于手稿、个人生活用品,因封存清单无法清晰界定范围,本次诉讼不作处理,各方可另行起诉厘清。二审判决同时判令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曹星原负担。

2013年2月22日,朱乃正书写《申明》,写明所有作品赠与曹星原,约定整理研究后向国内外艺术机构捐赠。

2013年2月22日,朱乃正书写《申明》,写明所有作品赠与曹星原,约定整理研究后向国内外艺术机构捐赠。

遗嘱解读之争,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二审法院对同一份遗嘱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定性,核心分歧集中在三个方面:遗嘱文本解读上,一审以原文标点为依据拆分两层独立约定,二审整合全文表意将捐赠作为遗嘱核心目的;法律关系定性上,一审适用附义务遗赠规则认可所有权先行转移,二审否定该定性,认定“遗赠”仅为代管;证据采信上,一审优先采信书面遗嘱,二审将证人关于朱乃正生前口头提及捐赠的陈述纳入综合判断。

这也意味着,两种认定会带来截然不同的财产处置结果:若按附义务遗赠,曹星原完整持有作品物权,捐赠是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若认定仅为代管,她仅有整理研究权限,艺术品最终归属公立机构。

二审判决下达后,曹星原于2026年7月14日向北京高院递交再审申请。据再审申请书,她提出四点异议:一是二审合并遗嘱两段独立语句、改动原文断句,同时未采信她对接美术馆洽谈捐赠的证人证言;二是审理未适用附义务遗赠相关法律,口头证人证言优先级高于经律师见证的书面遗嘱,证据采信标准不当;三是法院没有围绕“遗赠还是代管” 这一核心争议单独组织法庭辩论,侵害其辩论权利;四是一审已完整查清案件事实,二审无新证据直接改判,且全部诉讼费由她一人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曹星原请求北京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全部判项,并要求其他当事人共同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北京高院尚未就再审申请作出立案决定。这场横跨十余年的艺术遗产纠纷仍未有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