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当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离世,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代位继承。
这类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能对抗遗嘱。立法目的是为避免遗产归公,鼓励亲属互助。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这项制度还能适用吗?又该如何适用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生效判决明确了裁判原则。
未婚未育男子去世
弟弟和侄女为继承其房产对簿公堂
孙先生的父母早年相继去世,大哥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小敏;二哥未婚未育,在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孙先生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理应继承二哥留下的房产,但是大哥的女儿小敏,也就是孙先生和他二哥共同的侄女,提起诉讼,认为这房子她也有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景琨介绍,侄女小敏认为,爷爷奶奶早年去世,二叔一生未婚未育,去世后也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民法典,侄甥是可以代位继承的。自己作为侄女有权继承二叔的遗产,三叔应该将二叔留下的房子分自己一半。
法不溯及既往
例外情形如何适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先生的二哥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的,本案应当适用原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但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也可以由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的例外情形。
张景琨表示,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特别是“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被收归国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况。
所以,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情况下,虽然被继承人去世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也可以例外地溯及适用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但这种情况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确实没有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侄甥代位的被代位继承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存在曾经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三、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没处理完毕的。
△资料图
显然,孙先生作为兄弟,是其二哥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此案不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判决已生效。

侄甥代位继承制立法
目的是促进亲情和谐
在民法典施行前,只有孙辈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新增加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如何适用?这项制度适用的意义是什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介绍,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如果这时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甥,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是有代位继承权的。
这也就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减少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被收归国有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形,让遗产有更多机会在家族内部传承和分配,充分发挥遗产扶养、育幼等家庭功能,促使亲情关系更加和睦。
(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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