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上市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被监管“盯上”。
11月3日晚间,山鹰国际发布公告,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吴明武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被立案调查。
尽管公司强调“本次立案针对吴明武个人,不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但市场对这种切割并不买单。次日,山鹰国际股价盘中一度跌停,截至收盘股价仅1.06元。
监管对董事长等“关键少数”的处罚,越来越严了。
董事长“翻车”,股价跌停
吴明武是山鹰国际的核心人物。公开资料显示,他于1993年创办莆田城厢区福利包装厂,此后逐步布局造纸及包装产业。2012年,吴明武推动旗下吉安集团借壳山鹰纸业;2013年重组落地后,与妻子徐丽凡共同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股东视角审视,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在两个层面叠加放大了市场恐慌。
首先是诚信责任的崩塌。相关事件暴露了内部人对内幕信息的不当利用,这不仅违背了作为诚实经营者的基本准则,更直接违反了其对股东负有的信托义务。
其次是经营预期的恶化。管理层转向短期投机行为,这种偏离主营业务的倾向,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引发集中抛售与股价大跌。
更何况,从基本面而言,在包装纸行业“原料涨价、纸价不涨”的周期底部,山鹰国际正陷入增收不增利的盈利修复僵局。
2026年前三季度,山鹰国际实现营业收入216.12亿元,同比增长2.26%;利润总额-11.7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3亿元,扣非后净利润-11.79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18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05亿元,同比增长8.45%。
对此,公司解释称,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及每股收益等指标同比由盈转亏,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毛利减少所致。
就二级市场而言,山鹰国际年内股价走势整体偏弱。截至11月3日公告发布前,公司年内前复权股价累计下跌超过三成,与今年3月创下的年内盘中高点1.77元相比,最新收盘价1.17元对应的回撤幅度达40%。
面对股价持续低迷,今年6月9日,吴明武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由,提议3亿至6亿元回购注销。
11月1日,山鹰国际发布公告称,截至2026年10月31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05.60万股,已支付的总金额约499.9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然而,吴明武个人的资金约束已经较为明显。截至最新披露,吴明武个人持股质押比例高达52.12%,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占其持股的50.70%,其中半年内到期质押对应的融资余额达3.95亿元。
当前股价1.06元,距1元面值仅约5.7%缓冲空间。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将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且无整理期,公司保壳窗口的容错率较低。
监管持续打击,管住“关键少数”
事实上,董事长“关键少数”的违规证券行为,长期是中小投资者信任损耗最直接的来源。
郑志刚介绍,投资者最担心的是内幕信息的滥用。董事长等“关键少数”作为内部人,拥有外部股东不具备的信息优势,极易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隐蔽操作,这是公司治理中的重大隐患。
“内幕交易不仅通过不当获利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更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因此,监管机构始终将其视为仅次于财务造假的恶性违规行为,长期秉持‘零容忍’态度,对其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正常交易秩序。”郑志刚说道。
近年来,监管对董事长等“关键少数”的约束明显收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到减持管理与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的刚性化,再到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从严适用,监管对“关键少数”的要求已从原则性倡导走向可执行、可追责的硬约束。
证监会2025年执法情况显示,全年查办内幕交易案件218起、同比增长22.47%,案件数量首次超过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0起),成为查办数量最多的违法类型。
今年6月,仙鹤股份实控人之一、时任董事王明龙收到浙江证监局罚单。2020年11月至2025年11月,他借用朋友账户买卖自家股票,累计买入152.86万股、成交3767.32万元,存在六个月内反向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即便按成交金额测算其并未获利,仍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
9月,贵州百灵(ST百灵)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姜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没约3.11亿元、5年市场禁入。经查,他通过私募产品代持公司股票,并挂钩名义本金约8.11亿元的场外衍生品。在年报巨亏、审计出具保留意见等信息公开前,他提前卖出、终止合约,避损约1.56亿元。
除了监管处罚之外,投资者还面临投资权益受损的问题。对此,股东并非束手无策。
郑志刚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其中,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能够显著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群体性纠纷的处理效率。
但郑志刚同样提醒,内幕交易虽然同样违反诚信义务并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但其民事赔偿在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和适格原告范围上仍较复杂,司法实践案例相对较少,制度仍在完善之中。
“监管处罚与民事诉讼叠加,会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牟利、损害股东利益、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人而言,这种双重约束具有明显的震慑和以儆效尤作用。”郑志刚总结。
记者:于盛梅
编辑: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