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釀全台食安危機,台中地檢7月22日第二波搜索後,聲押中聯廠長陳明榮,台中地院認為,檢察官未舉證陳是否為「食品業者」裁定他1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台中高分院認原裁定不完備,今撤銷發回中院。
台中地檢22日第二波搜索,將中聯廠長陳明榮、精油課襄理江一隆,及品研課副課長陳建龍等3人列被告,複訊後認定陳明榮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依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4項等,將陳向法院聲押。
台中地院認為,陳明榮部分犯嫌重大,但是否屬於「食品業者」檢察官未盡舉證義務,難認該部分陳有犯罪嫌疑,陳另涉犯為2年以下徒刑之罪,相關證據、證人都已經檢警訊問、查扣,難有串滅證、逃亡之虞,裁定1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不服當庭抗告。
台中高分院指出,關於食品業者所屬人員是否為「食品業者」,而該當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行為主體,應視具體事件中該人員所實際從事者、行為分擔與意思支配狀況及其與食品業者間之關係整體觀察而定。
台中高分院表示,陳明榮是中聯的煉油廠長,為中聯產出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且為該公司之「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 ,客觀上對公司生產油品品質、食安,當有監測、管理義務及權限,其於本案是否為食安法「食品業者」非無研求之餘地,原裁定難認完備
台中高分院也認為,依卷內證據,陳明榮案發前就和相關人員有隱匿案情的共識,確有勾串、滅證高度可能性,且本案另涉及具有利害關係的其他業者,相關共犯、證人人數非少,其等涉案情節尚欠明朗,原裁定認陳並無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亦有再斟酌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