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籍人士可以參選中華民國總統?」近日因立委傅崐萁等人提出「國籍法第一條修正草案」,再度成為政治攻防焦點。有人批評此舉是替中國大陸籍人士參政開後門,甚至宣稱修法後,大陸籍人士可在台灣參選總統。這樣的說法聽來驚悚,也容易挑動民眾情緒;若回到法律條文檢視,恐怕已將不同法律、不同制度問題混為一談。
民主政治可以辯論,國安議題更應嚴肅面對;然愈是敏感議題,愈不能以錯誤的法律解讀製造恐慌,否則真正該討論的制度問題,反而被政治口水淹沒。關鍵在於,大陸地區人民能否參選中華民國總統,並不是由國籍法規範,而是規定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該法第二十條明定,除須在「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並年滿四十歲之外,更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這項規定白紙黑字,毫無模糊空間。換言之,大陸地區人民即使依法進入台灣並取得戶籍,也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此屬總統參選資格的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若刻意忽略這項法律,逕稱國籍法修正後,大陸籍人士就能在台灣參選總統,真正應討論的制度問題即已失焦。
國籍法處理的是國籍認定與取得問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的則是正副總統參選資格,兩者本屬不同範疇。國籍法修正是否妥適,可以討論;但若逕自推論「修法後大陸籍人士就能參選總統」,則已將法制混為一談。
再看立委傅崐萁等人提出的修正草案,其修正標的是國籍法第一條,立法理由在於釐清國籍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關係,避免法規競合,並明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地區戶籍後,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特別法規定。此項提案是否有國安疑慮,當可嚴格檢驗;但它並未修改總統、副總統參選資格,更未觸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若社會大眾認為,陸配或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戶籍後擔任公職仍有疑慮,即應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任職資格規範是否需更周延,而不是將問題簡化為「大陸籍人士可以參選總統」。質疑須建立在正確理解法律的基礎上,相關討論仍應回到具體條文內容、制度影響及風險控管機制;否則片面簡化詮釋,只會誤導社會及製造對立。
國安問題不是選舉標語,法治社會的公共討論應回歸法條、回歸制度、依法論理。唯有建立在正確法律基礎上的辯論,才可使敏感政治議題回歸制度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