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蔣得立錄取交換學生,遭綠營、網軍鋪天蓋地攻擊特權,如今連廉政署都出動,不僅推翻自家人、台北市政風處長在市議會的答詢內容,更處處配合綠營攻擊蔣萬安的論點,不過,廉政署如果真的如此在意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標準也都應該檢視蘇貞昌當行政院長時、蘇巧純的公司承攬政府案子,以及僑委會主委徐佳青讓兒子參與僑委會舉辦的登東沙島案,別再上演「綠能你不能」的雙標戲碼。
台北市政風處長吳滄俯昨天才在議會表示,依政風處掌握的資訊,蔣萬安市長未參與交換學生的公文簽核、審核,也沒有參與該案的審定、核定,跟利益衝突迴避沒有相涉,跟利益衝突迴避法沒有相互衝突。
不料,北市政風處長的這一席話,廉政署今天特地發新聞稿翻盤,廉政署在新聞稿中特別強調,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法有明文規定,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之機關包含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
這點看似劍指蔣萬安,白話就是說,市長的兒子,就不應該接受台北市政府各單位的補助,不管補助單位是市長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
看同樣的道理,行政院長的女兒也不能接受行政院各部會的補助,當蘇巧純曾擔任董事兼營運長的曠世智能公司,於蘇貞昌擔任閣揆任內不僅獲國發基金1999萬餘元投資,後續還取得經濟部補助,就算補助公文沒經過蘇貞昌,國發會與財政部都是行政院長直接監督單位吧?依廉政署所揭露的標準,過去這段時間、甚至當年的行政院、國發會、經濟部的政風主管都睡著了嗎?
至於同一套法律中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雖可申請補助,但申請補助對象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行為成立後機關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廉政署稱法務部早在2018年就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與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也提及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
蔣得立的交換學生案有揭露義務,也該有接受檢視的心理準備;同樣的標準,當然也該套用在蘇巧純案,當初蘇巧純的公司當年是否都有揭露?廉政署當然也別忘了僑務委員徐佳青的兒子參與僑委會舉辦東沙島生態體驗營案,曾被懷疑是徐佳青為兒子量身安排登島資格,涉嫌特權與利益衝突。
廉政署選在此時發出內容針對性極強的新聞稿,一方面坐實國家機器全力出動打蔣,但也別忘了既然公布這麼清楚、全國公務員都一體適用的利益衝突迴避標準,就不要忘了蘇貞昌當院長、蘇巧慧當立委時,蘇巧純如何取得中央政府資源;更不能忽略徐佳青兒子登東沙案。
相關單位的政風機關是否都有落實辦理,此時正好可以接受檢視。當過廉政署長的法務部長鄭銘謙在蘇巧純大領政府補助案時,可有任何示警或作為,當時如果沒有,現在補救還來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