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10日表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修正條文,於114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後,考試院第一時間就以115年1月2日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明確說明,《退撫法》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布後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退休人員的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自法律修正生效日起,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度之標準認定,沒有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銓敘部最後表示,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替代率重審作業,大抵已辦理完竣並已交由各發放機關將重審處分及所得附表於6月底前送達退休人員,後續並據以辦理退休金發放作業,均係以前述法制規範為執行依據。

簡言之,《退撫法》修法是在114年12月28日生效,因該修正案並沒有追溯生效條文,因此退休公務人員於法律生效日「2025年12月28日」之後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修正後規定,改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列2023年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至於法律生效「2025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則仍應依原規定辦理,依銓敘部資料,生效日之前已審定之退休案近18萬。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由於本次《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之修法,條文中並沒有指定生效日期,也沒有同步修正第95條第3項指定施行日期,故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應自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因此,銓敘部係循法制規範執行,並無媒體報導擅自曲解法令之情形。至於外界對於《退撫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有不同法律見解,銓敘部均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