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防治毒駕,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增定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要沒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終身不得考照。
行政院會六月十八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指出,近期毒駕致人死傷案件頻傳,為遏止日益嚴重的毒駕情形,因此檢討相關處罰規定,且因吸毒行為涉犯刑事法律,毒駕危害性比酒駕更為嚴重;經立院審議,昨天完成三讀修正。
毒駕罰鍰累進制 無上限
修法後條文同步調升毒駕罰鍰,首次毒駕機車罰鍰十二萬元、汽車十五萬元;二次毒駕罰鍰將以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九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九萬元,罰鍰無上限,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時,毒駕拒測罰鍰也拉高,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首次拒測將開罰廿七萬元、第二次則為四十五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十八萬元,累加無上限,藉此提高累犯成本;毒駕或拒檢者,沒入該車輛,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時,也適用沒入車輛規定。
強化勸阻 毒駕同車亦罰
此外,為強化同車乘客勸阻毒駕的社會責任,初審通過條文中增定,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十八歲的同車乘客,將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防範未然,從源頭管理、加強防制,遏止毒駕行為,三讀條文中也增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讀條文也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吸食毒品遭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欲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完成後也須一年內無再有施用毒品紀錄,才發給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