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href='/search/tagging/2/街口支付' rel='街口支付' data-rel='/2/142122' class='tag'><strong>街口支付</strong></a>」創辦人<a href='/search/tagging/2/胡亦嘉' rel='胡亦嘉' data-rel='/2/167297' class='tag'><strong>胡亦嘉</strong></a>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背信罪,台北地院認為他開庭時目無法紀,昨判他七年徒刑,併科罰金一億元,再依偽造文書罪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土最大電子支付平台之一的「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被控於二○二○年辦理ETF基金配售時,未公平配售予投資人,獲不法利益三千餘萬元,台北地院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背信罪判胡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一億元,另依偽造文書罪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三五○三萬八三三○元沒收。

共同被告街口投信前董事長王律傑被判刑四年;地產大亨楊健一的兒子楊立偉判刑一年,緩刑四年,支付公庫五百萬元;胡亦嘉的親信詹淑玲被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緩刑二年,支付公庫十萬元。街口投信董事陳志睿、胡亦嘉的妻子莊郁琳因查無犯罪證據,二人獲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指控,胡亦嘉二○二○年間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二期貨ETF(指數股票型基金),曾承諾會公平處理追募額度分配並納入內控,卻違背受託任務,「左手賣右手」不法獲利三五○三萬八三三○元,楊立偉則獲利二三八二萬六一二一元。

胡亦嘉不認罪,審判中多次聲請解除境管被駁回。二○二五年五月開庭時,胡因不滿蒞庭女檢察官而當庭「比中指」,後來雖表示歉意,仍指責檢方利用媒體汙衊他。

北院合議庭認為,胡亦嘉不但違反投信公司負責人應負的忠實義務,更主導策畫整個非法配售計畫,利用配售權中飽私囊,他遭金管會裁罰、解除董事職務後,不知悛悔與反省,利用不知情的莊郁琳及知情的王律傑繼續非法配售,足見胡將基金作個人投資工具,無視法紀、恣意擅斷。

北院批評胡亦嘉「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玩弄其他券商與投資人,將他人的權利視如敝屣,等金管會調查,更製作不實文件以掩飾他最終受益人身分,試圖湮滅證據,誤導金管會與檢調單位。合議庭也認為胡對公訴檢察官比中指是藐視司法,且氣焰甚高,審酌胡是本案主導者、策劃者,犯罪動機純為私利、手段縝密,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