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被控在台北市南港區某教會、影城、住處對未滿16歲少女猥褻和性交共14次,期間甚至以每個禮拜1次、連9個禮拜頻率跟少女在他住處性交。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考量陳男已與少女及少女家屬調解成立並賠償,且犯後態度良好,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履行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陳男明知少女當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竟仍多次跟她發生「超友誼關係」,分別在2023年11月18日、11月25日、12月2日、12月9日,在教會內徒手撫摸及吸吮少女胸部,2024年1月1日在某影城拉住少女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共猥褻5次。

另在1月1日、1月7日、1月14日、1月21日、1月28日、2月4日、2月13日、2月18日、2月25日,在陳男住處以手指、生殖器插入方式,未違反意願下與少女發生性交行為共9次。全案經少女母親報案,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陳男坦承不諱,法官審酌陳男對思慮未成熟的少女發生性行為,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理應非難,然考量他無前科、表現悔意且達成調解,少女及少女家屬均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罪判5個7月徒刑,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9個10月徒刑,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12場次法治教育。

士林地院外觀照。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