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有名女子2年多前到搭高鐵到台南找男友,由男友的陳姓舅舅到站接送,未料吃了他買的清粥小菜後頭暈疑遭下藥,還載往摩鐵性侵得逞,一審認他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刑10年,不服上訴,他上訴後終於認罪,且表示願意賠償女方,二審改判他9年。

陳上訴指稱,他之所以釀成本件大錯,是因為當時父親身體每況愈下,瀕臨死亡邊緣,他本身患有躁鬱症,在當時情緒壓力下,沒有想太多,或是因為生理上需求而犯下本案,他相當懊悔,深刻自省。

他表示,他願意在能力所及範圍內賠償30萬至40萬元,雖與女方提出80萬至100萬元有落差,但他已盡力籌措,請求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就陳所犯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論罪科刑,原無違誤,然他上訴後,已坦承犯行,為原審量刑時所未及審酌。

合議庭表示,陳以父親病況、生理需求而一時失去理智鑄下大錯,顯與事實不符,更何況女方為外甥女友,竟仍為本件犯行,其犯罪情節實難謂有何情堪憫恕情況。二審改判他9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陳為女子男友的舅舅,2023年10月5日中午12時許開車,在台南高鐵站接送女子後,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M2)摻入飲食中,欺瞞不知情女子食用而施用毒品。陳於同日下午4時許,搭載她前往摩鐵,待毒品藥效發作,女子陷於意識昏沉、肢體無力狀態,違反其意願,撫摸胸部,並以情趣用品按摩棒等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然而,陳起訴後無故未到庭,經發布通緝後緝捕到案。陳否認觸犯強制性交等犯行,他辯稱,他與女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當時是女方找他性交易,他並沒有對女方施以第三級毒品行為。

據調查,女子案發後離開摩鐵,搭車返回嘉義,當晚即至嘉義縣警局報案,並由警消人員陪同至嘉義長庚醫院檢傷採驗,結果檢出FM2代謝物反應。而氟硝西泮會使人產生行動遲緩、精神混亂、嗜睡、暈眩等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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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陳男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刑10年,不服上訴,他上訴後終於認罪,且表示願意賠償女方,二審改判他9年。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