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見婦人穿的短褲褲管與大腿間縫隙較寬,伸手進去摳弄她的下體1秒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法官審理,認陳屬「偷襲式」犯案,改依性騷擾論罪,考量陳犯後還沿途歡呼、嚎叫,視女性為恣意褻玩的客體,重判他有期徒刑1年8月。可上訴。

陳否認犯罪,檢察官論告時,聲請勘驗警察查扣被害人案發時所穿著的短褲,欲證明陳的手確可從褲管處伸到被害人的下體,不過,法官認為,陳犯罪事證已明,證據調查沒必要。

陳與被害人互不相識,2025年8月15日凌晨4時38分,在台北市西門町看見被害人的短褲褲管與大腿間縫隙較寬,快跑接近她的後方,手指倏然伸入對方短褲內,再以「往上勾」的動作快速摳向被害人的下體1下,被害人驚嚇轉身喝斥,陳轉身沿路歡呼、嚎叫跑離現場,被害人向萬華分局報案,檢方起訴陳。

陳辯稱,當時他在路邊上廁所,被害人騎腳踏車經過,聽到被害人在講他,就上前拍了對方的臀部。

被害人證稱,她剛從朋友家出來,陳在她停好YouBike後尾隨,她走到電影公園旁靠近武昌街的騎樓,陳衝到她身後,用手很用力摳她的下體,她當時穿比較鬆的短褲、也有穿內褲「我感覺到尖尖的指甲」,陳摳完後轉身就跑,還邊跑邊笑、歡呼。

法官認為,被害人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述一致,與陳並無夙怨嫌隙,受害後再無社交活動,工作也離職,還有慢性創傷後壓力症,採信她的證述。

檢方是依強制猥褻罪法辦陳姓男子,法官認為,陳隔著內褲觸碰被害人下體,「次數為1下,時間僅1秒」,屬「偷襲式」、「瞬時性」的不當觸碰,難認陳涉強制猥褻,變更起訴法條依性騷擾罪論罪。

判決書指出,陳與被害人不認識,竟於西門町鬧區街道恣意手伸入被害人的褲縫突襲並摳向她的陰部,顯然嚴重侵害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寧靜及不受干擾,更於犯行結束逃離時沿途歡呼、嚎叫,主觀上未見對女性性自主平和狀態的尊重,視女性為其恣意取樂、褻玩的客體。

判決說,陳犯罪手段至為惡劣,屬於性騷擾犯罪態樣中「最為嚴重及難以想像的犯罪情節」,他恣意對婦女為侵害極隱私身體部位取樂的犯行,造成女性恐懼,考量陳犯後飾詞否認、態度不佳、自稱大學畢業、目前無業、與前妻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判他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