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132件弊案,收賄1289萬元,一審去年審結,認温涉犯貪汙等罪134個犯行,分判10月至10年6月不等徒刑,若以一罪一罰累加計算,温刑期達499年2月,一審審理期間,温獲100萬元交保,但二審開庭前,温已搭機逃往香港,行方不明,百萬保金也被法院沒入,二審今天審結,撤銷原判決,仍認温涉犯134罪,其中130罪改判8月至10年5月徒刑,若累加計算,總刑期為6919月,合計576年7月。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仍認定温志強涉犯不違背收受賄賂罪1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119罪、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3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4罪,違背期約賄賂罪3罪,一共130罪,每罪各處8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其餘4罪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指出,温志強坦承收受賄賂犯行,但否認有「違背職務行為」,並否認有洩密、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但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俱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温志強就公用工程,或與公用實體工程有密切不可分之設計監造案,與相關廠商約定以標案工程價款一定比率收受賄款(8%或15%),該賄款性質屬於公用工程回扣,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一審就此部分僅認定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尚有未洽,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指出,因此案温志強涉案部分,除洩密罪外,都尚未確定,另有他案已遭判刑,可能與此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所以此案判決時不定應執行刑。
此案在去年8月間由苗栗地院審結後,台中高分院在去年11月才收案,當時苗栗地檢署有在上訴理由補充狀說明,希望二審檢察官審酌,向法院聲請對温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以利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但二審收案前,温已在去年10月,搭機飛往香港,行方不明。
起訴指出,温志強2018年連任苗栗縣三灣鄉長,同年至2021年間,與鄉民代表呂金城,涉及鄉內多起工程、人事弊案,包括辦公廳舍重建工程、光電系統土地標租、工程圍標、委託設計監造、LED節能式路燈換裝工程、清潔員人事收賄、洗錢等案件,收賄工程案達129案、人事案2案及洗錢案1案,不法收賄金額達1289萬元。
温志強在偵查時遭羈押,一審審理時,獲100萬元交保,苗栗地院未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去年8月間審結,認定温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的違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一共有134次犯行,分別判刑10月至10年6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