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姓男子去年4月19日凌晨吸食K他命及含美托咪酯電子煙後開車上路,注意力降低又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經台一線後壁路段時,追撞同向前方李姓女騎士機車,致她當場不治。國民法官認他才因販毒案緩刑期間再犯,且案發後不到1個月4度毒駕上路又被警查獲,今下午判他8年11月。

檢方起訴,連於去年4月19日0時24分因施用毒品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能力均降低,又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方同向李姓女騎士機車,致她因頭、腹、胸鈍傷,當場不治死亡。

連肇事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K他命、甲基愷他命及美托咪酯等呈現陽性反應,均已超過公告濃度值。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指出,連於案發後主動撥打110求援,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坦承有施用K他命,自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

台南地院認為,連施用毒品美托咪酯、K他命後,貪圖方便,心存僥倖,駕駛轎車行駛在省道上,對往來人車產生高度風險,並造成被害人李女死亡,除導致其生命無法回復損害外,更使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悲痛萬分。

同時,連有違規行駛機慢車優先道、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行駛等違規情形,而李女無肇事因素。且斟酌連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其中去甲基愷他命濃度超過公告標準甚多,美托咪酯、K他命濃度則略為超標。

台南地院指出,連於案發前已有2次毒駕為警查獲紀錄,也曾多次因施用K他命遭行政裁罰,更於本案犯行後4度毒駕上路為警查獲。

台南地院認為,連迄未與李女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未獲得家屬原諒,家屬也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且連曾因販毒案件而判處緩刑,於緩刑期間再犯本案,社會復歸可能性欠佳,法官認他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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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下午宣判,認連男毒駕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11月。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