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張成、江德山及吳志傑拘禁欠債的趙姓老翁,徒手或拿工具、熱熔膠條不斷毆打凌虐身亡,企圖燒毀屍體不成,再將屍體塞入冰櫃,棄置小貨車。一審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遺棄屍體等罪判陳12年、江11年、吳11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判決,改依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判陳13年4月、江11年8月、吳12年8月徒刑,可上訴。
陳張成與69歲趙姓老翁有債務糾紛,江德山2024年11月27日中午在基隆火車站南站廣場巧遇趙翁,出手控制行動並後通報陳,依指示將趙翁押至陳的住處,陳催討債務、逼問趙翁要以何種方式還債,並表示自己只需要拿到部分欠款,其餘款項可以由成功討債者取得後朋分。
趙翁表明名下有土地可變賣,但證件均遺失,須申請補辦,陳、江兩人駕車載趙補辦身分證、健保卡等,之後又將趙翁拘禁在陳的住處,由江德山、吳志傑等人看管,趙翁只能待在狹小的空地,晚上也只能窩在同處休憩,無法自由活動,還不時被江、吳等人訓斥、以徒手、工具毆打。
2024年11月30日晚間,吳志傑再度到場討債,並持熱熔膠條毆打趙翁致死,陳張成、江德山也在場。陳等人為避免遺體遭人發覺,由吳等人先購買淺色浴缸裝遺體,再開車載至基隆市暖暖區八堵路倉庫冰櫃內存放。
因遺體漸腐敗產生氣味,陳張成等人又多次棄屍未果,決議租借乙炔燒毀遺體;2024年12月26日凌晨,在倉庫用乙炔燒毀遺體不成而放棄,最後將載有遺體冰櫃的貨車移至路邊停放。警方接獲報案,在小貨車後方的冰櫃發現趙翁屍體。
一審認為陳張成僅因與被害人有債務糾紛,江德山、吳志傑僅為圖協助討債的報酬,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犯行,不時毆打且未給予適當治療或送醫救治,害趙翁身亡,依法判刑。
案件上訴,高院認為陳張成等三人應構成私行拘禁致死罪,一審論最有所不當。合議庭審著陳張成等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索取欠款,竟拘禁、訓斥、毆打年近70歲的被害人,讓趙翁長時間坐臥於狹小地板空間,不能自由活動,而於被害人身體狀況惡化時,仍未停止拘禁或即時送醫,終致被害人失去寶貴生命,犯罪手段惡劣,造成損害巨大,自應嚴懲不貸。
高院審酌陳張成犯後多次不實陳述,增加檢警辦案困難,之後在法院審理時雖坦認部分犯行,但對於趙翁身亡的結果,始終飾詞推託,犯後態度不佳,改依私行拘禁致死、損害遺棄屍體罪判陳13年4月、江11年8月、吳12年8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