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姓男子在一間撞球場指導女球女打撞球時,被控多次以手碰觸A女的身體部位及以下半身緊貼A女之下半身,他辯稱當時喝很多酒,可能是不小心碰到,「我摸屁股而已」。法官痛批卸責,認定蓄意並非不小心碰觸,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得15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姚男去年某月利用在基隆一處撞球場與一名成年A女(代號)獨處指導撞球球技的機會,被控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A女身體穩私部位,性騷擾得逞,A女向警方報案提告,並經檢方起訴。
姚男辯稱,他在打撞球當下就知道跟A女有很多肢體接觸,但他不是故意的,因為當時喝很多酒,可能是不小心碰到,「我摸屁股而已」,並指A女平常給他的感覺就是很開放,且很常對他言語挑逗,所以他才這樣做。
監視器拍下過程成鐵證,法官審視監視錄影相關畫面,發現姚男多次以手碰觸A女之身體部位及以下半身緊貼A女之下半身,還以手伸入下半身的穩私部分,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這是絕非他人得任意碰觸身體的隱私部位。法官痛批姚男的說法是卸責之詞,很明顯是蓄意而為,並非不小心碰觸,一開如就有性騷擾意圖。
法官說,指導撞球球技而有肢體接觸縱符常情,但不代表可恣意碰觸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姚男伸手碰觸A女的穩私部位,已逾越男女間的正常互動分際。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