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陳姓女子過去曾對老父實施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她竟仍在法院前掌摑老父成傷;台南地院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5月,不得易科罰金;案經陳女上訴,請父親幫忙出庭求情稱願意原諒女兒,不希望她被關,地院二審維持原刑度,但宣告緩刑2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過去就因對父親實施家庭暴力,台南地方地院已於2024年4月10日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陳女不得對於父親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行為;陳女仍於同年10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台南地院前因對父親不滿,出手掌摑其臉頰共2下。

陳父受有左臉、右臉挫傷,台南地檢署將陳女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一審認定,陳女經台南市警佳里分局執行保護令,仍明知並無視保護令內容,違反保護令掌摑父親成傷,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判刑5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不予宣告緩刑。

案經陳女提起上訴,表示已與父親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陳父也出庭為女兒求情,表示願意原諒女兒,不希望她被關。台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陳女身為人女卻傷害父親,原審依法判刑5月,並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違法或不當情事。

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於量刑因子的考量上完整,並無顯然違誤或偏失的情況;且原審所量處刑度已屬輕度之刑;縱考量陳女已與父親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此節,仍無過重之情,陳女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量處更輕之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審酌,考量父親已經原諒女兒,陳女在前案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經此偵審程序,應無再犯之虞,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以啟自新,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43歲陳姓女子在法院前掌摑老父成傷,陳女請父親幫忙出庭求情稱願意原諒女兒,不希望她被關,法院二審宣告緩刑2年確定。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