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今年3月底多次向17歲小女友請求復合遭拒,4月17日開車埋伏在小女友工作場所附近,拉扯其頭髮強押上車致傷,還持美工刀架在其脖子阻止其反抗,將以安全帶將她繫住防止其脫離,直至姑姑發現她遲未返家報警後脫身,法官官認林犯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1年半。
檢方起訴,林與少女原為男女朋友,因故於今年3月底分手,少女即搬至其姑姑台南住處,並在附近工作,期間林多次請求復合均遭拒,4月17日下午開車南下,當晚9時許起埋伏在其甲女工作場所附近。
直至發現少女騎乘電動車經過時,開車尾隨並阻擋在其電動車前,旋即下車搶奪手機,強行將少女拉入車內,少女反抗欲逃離現場,隨即遭林拉住頭髮再拉入車內,並以安全帶將她固定在後座,以手勾住脖子,致她頭部壓痛、右膝、左膝瘀青等傷勢。
林為阻止甲女反抗,持美工刀架在少女脖子上,恫稱:「要死一起死」,致少女心生畏懼,還將電動車放入車內,要求她爬往前座,並用前座安全帶將她繫住防止脫逃。
林開車在台南沿海各區遊蕩,要求少女與他復合遭拒,並將2人手機關機,讓她無法求救或手機遭定位。然而,姑姑發現少女下班後遲未返家即報警處理,經多方聯繫後,少女於翌日凌晨2時許傳送其定位予姑姑,發現她在安南區亞太棒球場停車場,即偕同友人駕車前往,少女發現姑姑車輛出現,隨即下車奔向姑姑車輛,警方也駕車到場,林見狀開車逃離現場,惟因不慎自撞路邊緣石,而為警方當場逮捕。
林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少女等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相符,並有少女與姑姑對話紀錄、林的車行紀錄及林駕車逃逸及車損等相關證據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審酌,林不思理性溝通處理感情糾紛,竟以跟蹤騷擾、使用凶器妨害自由方式尋求復合,剝奪少女行動自由長達數小時,漠視其權利,致其受有一定程度心理創傷,增長社會暴戾氣氛,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很不應該。法官認他犯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1年半。
同時,林犯案手段非屬平和,嚴重戕害少女權益,造成少女心理上受有極大陰影,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影響社會治安,且促使被告改過遷善,所以不予緩刑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