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彭、黃同姓女戀人起口角爭執,彭男維護黃女加入戰局,黃索性駕車離去,彭男為阻止彭女追車趴上引擎蓋,彭女無視前方手抓雨刷的彭男仍駕車疾駛,導致男子摔車遭來車輾斃,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審結,依傷害致死罪將彭女判7年4月徒刑,仍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43歲以開白牌車維生的彭子恩,與黃姓女子是同性戀人,兩女2022年8月12日上午8時38分疑因情感糾紛在楊梅區富豐北路路邊大吵,黃女的彭姓男友人看不慣加入戰局,當場與彭女大吵,黃女見狀趁雙彭爭執時,先行駕車離去,彭女隨即駕車追愛,護花彭男為阻止彭女,情急之下趴在彭女車頭的引擎蓋上,一手緊抓雨刷。

彭女明知彭男就趴在她的引擎蓋上,仍駕車沿富豐北路往民富路方向行駛,彭男在車輛行駛105公尺處的員德路口,突然自車輛引擎蓋上摔落,彭女明知對方摔落在地,仍未停車查看繼續向前行駛,彭男摔落後因故倒地不起,不到2分鐘便遭由員德路左轉至富豐北路,又疏於注意前方道路狀況的曾姓女駕駛駕車輾壓倒地的彭男,造成他有創傷性硬腦膜及蜘蛛膜下出血併意識不清、急性呼吸衰竭、右側肱骨骨折、左側肋骨多處骨折併氣胸等傷害,送醫仍不治。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彭女對事實坦承不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檢察官提出的各項證據後,認被害彭男死亡結果與被告彭女的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被告犯後撥打電話報案,並至派出所通知員警而自首犯行,被告於後續偵查過程中曾遭併案通緝。

國民法官法庭依檢察官、辯護人提出事證,認被告彭女於本案並無經傳喚而未到庭情事,難認被告想逃避審判程序,仍符合自首要件。又被害彭男趴引擎蓋阻止彭女駕車離去的行為,對被告應構成不法侵害之強制行為,被告駕車離去並繼續行駛,則屬防衛行為過當。衡量被告自首、防衛過當等情節後,依規定減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雖非直接意圖傷害被害人,但因欲追趕黃女,在被害彭男趴附車輛引擎蓋阻止下仍持續駕駛,最終導致被害彭男死亡。此舉不僅造成家屬難以抹滅的傷痛,也危及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考量被告彭女背景:職業為白牌車司機,學歷國中肄業,智識正常,卻有多次非暴力前科,顯示守法意識薄弱。雖然犯後立即報警並坦承事實,但態度欠佳,未補償家屬損害,家屬亦無調解意願。綜合以上情狀,法院量處有期徒刑 7年4月。本案仍可上訴。

桃園女女同性戀因故爭吵,護花男子趴引擎蓋阻止一方追車,卻摔落地上久久不起,意外遭來車輾斃,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將白牌車彭姓女駕駛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徒刑7年4月,本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