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明確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行為者,可依法限制出境。陸學者指出,這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有極強的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

據大陸官媒「人民日報」,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該規定共19條,主要規定四方面的內容。包括健全出境安全風險規範制度、明確出境入境申請要求、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和規範出境入境仲介服務。

較為外界討論的是,規定要求,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或者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於大陸司法部網站撰文表示,該規定明確了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的情形,並進一步明確不准出境的情形,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有極強的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

成協中指出,規定也為「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提供法律工具。當中明確「反外國制裁法」有關規定,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者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採取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關措施的,由相關機構實施。

此外,為「健全中國公民海外風險防範制度」,規定指出,移民管理機構在受理、審批中國公民出境入境證件申請和實施出境邊防檢查時,可以根據風險等級對中國公民採取相應提醒防範和勸阻等保護措施。

相關仲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需要實行備案管理。規定明確規範,境外企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出境入境仲介服務,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資和港澳台資企業、機構可以依法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