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江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開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汙、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楊有林被認定受賄超過22億元(人民幣,單位下同,約新台幣104億元),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死刑。
新華社指,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等多個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2.14億元。
央視新聞稱,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有林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
同時,該院認為,雖然楊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報導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3月18日、4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有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交叉詢問),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楊有林進行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