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工智慧競賽已從模型性能進入算力、數據與資本全面競逐的新階段。台灣擁有全球關鍵的半導體製造與硬體供應鏈,在AI浪潮中占有重要位置;但若只拚晶片、伺服器與資料中心,卻沒有同步完善數據利用、智慧財產權及金融制度,台灣恐怕仍只能扮演全球AI產業的製造基地,難以取得更高附加價值。
真正值得政府思考的問題是:當數據成為AI時代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台灣是否已經準備好讓數據得以在合法、安全且可預期的制度下被存取、使用、分享及授權,甚至進一步成為企業取得資金的基礎?
首先,AI訓練所需的大量資料,正在重新考驗著作權制度。台灣現行《著作權法》尚未針對AI訓練或文字與資料探勘設置專門的權利限制條款,未經授權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仍須依具體利用行為判斷是否涉及重製等著作財產權,並依《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相關規定及第65條第2項所列因素,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智慧財產局也持續透過解釋及政策討論,處理生成式AI帶來的著作權問題。今年7月,智慧財產局並就「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權指引」舉行公聽會,顯示主管機關正逐步整理現行法律的適用原則,並評估後續制度調整方向。
問題在於,生成式AI發展速度已遠超過傳統法律規範的形成速度。企業最需要的不是一句「可以」或「不可以」,而是清楚知道哪些資料可以用、何時必須取得授權、權利人如何保留拒絕資料挖掘的權利,以及商業利用如何合理分配利益。
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要求通用型AI模型提供者制定遵守著作權法的政策,並公開模型訓練內容摘要;相關義務自2025年8月起適用,歐盟執委會並自2026年8月起取得相應的執法與裁罰權限。
日本則透過《著作權法》第30條之4,對非以享受著作所表達思想或感情為目的的資訊分析保留較大彈性,但仍以不得不當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為界限。
台灣不必在兩者間二選一,而應兼顧創新與權益,對研究及公益利用給予彈性,對商業訓練建立資料透明、權利保留、授權及合理補償機制,尋求適合台灣產業發展的平衡。
其次,數據如何真正成為經濟資產,是台灣必須面對的另一課題。歐盟《數據法》(Data Act)並未創設一般性的「數據所有權」,而是著重資料的存取、使用與分享權。台灣與其急於創設新的所有權概念,不如先釐清企業資料庫、製造參數及供應鏈資料的權利來源、使用及授權規則,並完善營業秘密、個資保護與鑑價制度。唯有讓數據的權利來源、控制方式及合法利用範圍可以辨識,並在符合個資、營業秘密與第三方權利保障的前提下授權使用,才能進一步成為企業融資與創新的重要資產。
金融制度也應同步思考。AI新創企業真正具有價值的,往往不是土地與廠房,而是演算法、技術、資料及由此形成的商業模式。與其貿然宣稱「數據就是擔保品」,不如先建立可信賴的數據權利與鑑價標準,再研議其在授信、擔保及資產交易上的可行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前也正研議如何改善無形資產的認列、衡量與揭露規範,顯示這並非台灣獨有的制度挑戰。
台灣需要的不只是算力,更要有合法、穩定、可持續的「數據燃料」。政府應整合經濟、數位、智財與金融政策,從著作權、營業秘密、個資保護、資料治理到鑑價融資,逐步完善AI數據法制。
算力決定AI跑多快,數據決定AI走多遠,法律則決定台灣能否從硬體製造者走向數位經濟規則的參與者。唯有軟硬並進,讓算力與數據在健全法制下相互加乘,台灣才能真正掌握AI時代的產業與制度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