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6岁的妻子陈某某提出离婚,挽回不成的丈夫杨某东驾车连续撞击并持刀捅刺陈某某,致其全身留下136处创口后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但考虑到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其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 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害人生前照片 图/受访者提供

杨某东不服上诉, 6月11日,该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陈某某的姑父廖先生参与了此次庭审旁听。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与一审阶段对故意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不同,杨某东在二审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异议,称其案发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廖先生表示,庭审中杨某东还提到“不认罪是为了不想死、向被害人的父母尽孝”, “说明他没有任何忏悔,这样的说法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 该案当庭未宣判,法院择期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东在案发前一天曾搜索“心脏位置”“刀穿过心脏会死吗”“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等,并在网上购买了三把刀具,还询问了陈某某的行踪。



案发前杨某东的浏览器搜索记录 图/受访者提供

从校园恋人到致命案件

陈某某与杨某东系大学恋人。一审判决书显示,两人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陈某某的妹妹陈默(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姐姐因不堪忍受杨某东的控制欲提出离婚,“姐姐见朋友,他也要跟着,经常电话轰炸,甚至跟踪”。

2024年3月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提出离婚并搬离共同住所。7天后,杨某东以自杀相威胁,要求陈某某上车协商离婚事宜,并驾车从佛山驶往东莞。途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其间,杨某东对陈某某实施殴打、掐脖等行为。陈某某逃离车辆后,又遭其持砖头砸击并驾车连续撞击。

判决书载明,在一分钟内,杨某东开车共撞了陈某某三次。陈某某被撞后逃至附近一废品站板房内,紧随而至的杨某东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多刀。120医生到场后宣布陈某某已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某身上的创口有136处之多,其中胸腹部刺穿伤53处,有刀伤86处。案发地监控显示,从杨某东撞人后下车到出废品站驾车离开,仅持续约4分钟。



被害人尸检报告显示,胸腹部刺穿伤53处 图/受访者提供

2025年7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赔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3382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未获支持。杨某东方面亦提出上诉。中国新闻周刊曾联系杨某东母亲,对于案件判决及后续上诉事宜,她表示:“一切交给法律。”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杨某东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本案二审庭审的核心争议之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显示,鉴定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 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意见书记录了杨某东关于个人概况及案情等的自述。躯体检查方面,“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中的简明精神病量表提示中度焦虑忧郁,汉密顿抑郁量表显示,可能有中度抑郁症状。

既往病史方面,杨某东自述有抑郁症,未就医诊断。他的父亲和妹妹有精神异常就诊史。判决书中显示,杨某东的妹妹曾于2021年确诊为中度抑郁和轻度焦虑。杨某东的父亲在案发后就精神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疗。

但在司法实践中,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杨某东所患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疾病、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疾病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以及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影响着案件的定罪量刑。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中心总监的张忠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司法实践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标准。部分法院认为,抑郁症属于广义精神疾病,可作为责任能力和量刑判断的参考因素;也有法院持相反意见,甚至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相关司法鉴定申请。“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并不完全一致。”张忠说。

围绕这一问题,廖先生介绍,杨某东在案发前一周的行车记录显示,他曾在广州、佛山、顺德等地正常驾车活动。案发当天,其从佛山驾车前往东莞,全程100余公里、历时三四个小时,其间未发生违章、剐蹭等情况。被害人家属据此认为,这反映出杨某东案发前具备正常、稳定的行为和驾驶能力。

与一审阶段主要依据被告人父母、妹妹等近亲属陈述不同,二审期间出现了第三方证言。廖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针对杨某东关于“大学时期已出现精神异常”的说法,其大学老师表示,在校期间未发现其存在异常精神行为或心理状态,也未发现长期服药情况。杨某东案发前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也证实,其工作期间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未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

此外,广东省检察院提交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今年4月出具的书面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回复显示,杨某东被诊断为“抑郁发作”,属于心境障碍范畴,但不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不符合精神医学中“精神病”的定义标准。

关于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病情程度及“现实感情纠纷”的权重,回复指出,杨某东虽被诊断为“抑郁发作”,但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危害行为并非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若无“现实感情纠纷”,仅有抑郁情绪通常出现自伤自杀行为,而不会导致本案的他杀行为。“现实感情纠纷”与“抑郁发作”在其作案动因中呈主次关系,现实动机占主导地位。

至于“量表评分”及“削弱程度”,回复指出,心理量表仅为辅助检查工具,不能替代司法精神鉴定。根据现行评定规则,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限定和无三种情形,并未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削弱程度作进一步细分,具体影响需由办案机关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此外,据廖先生介绍,杨某东还在庭上讲了很多自相矛盾的说法。例如,杨某东曾称,在陈某某于2024年3月1日提出离婚后,自己主动停止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原因是“婚姻已经无法挽回”。然而,案件证据显示,在2024年3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其曾搜索“心脏位置”“刀穿过心脏会死吗”“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等内容。但当被问及为何有上述搜索时,杨某东当庭又表示,自己当时吃药了,病得很重。

廖先生说,被害人代理律师臧梵清当庭提出其停药原因与行为逻辑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时,杨某东保持沉默。而当被问到案发后驾车离开的原因,杨某东称自己逃跑是为了自杀,当臧梵清问“你手头有刀还需要逃跑自杀吗?”,杨某东当场发笑。

对于二审中否认故意杀人的原因,杨某东称,自己“不想死是为了向被害人的父母尽孝”。陈某某母亲听到这句话后,情绪激动,当庭大声回应道“永远不会原谅”。在廖先生看来,杨某东的这种说法不仅很讽刺,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

记者:解雪薇

编辑:刘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