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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明确在司法审判中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是国家级司法体系首次以书面形式,将“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明确纳入禁止歧视的法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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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针对网友建议回信《〈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回复》,《回复》中明文表示:法律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法院对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包括不得侮辱与诽谤他人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不得就业中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保护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学生。

“为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就业促使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以下裁判规则……一是针对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明确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歧视性言行具有违法性……二是在招聘、录用、调岗、解雇中,用人单位以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为由实施差别对待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判令撤销相关决定、赔偿损失等,明确禁止就业领域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三是学校因学生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实施不当惩戒,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责任,强化学校对学生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护义务……这些案例中均体现人民法院对于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任何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均为法律所禁止的鲜明态度……下一步,我们会持续梳理全国法院涉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总结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适时将成熟裁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规则供给;将人格权保护等内容纳入法官培训,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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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最高人民法院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是中国司法史上对性少数群体平等保护的标志性文件,是国家级司法首次以官方书面形式,将“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三类性少数群体身份,明确纳入禁止歧视的法律保护范围。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将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纳入反歧视范围,导致性少数群体遭遇歧视时,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各地法院审理性少数权益案件也不尽相同。

尽管该文件意义重大,但作为个人信访答复文件,尚未上升为全国统一的正式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法规,但其传递的司法态度已为后续同类案件审理划定了基本框架。

编辑:一个女同性恋

排版:一个男同性恋

审核:一个跨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