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22条措施。

《意见》明确,到2029年,要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

《意见》提出,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加强对金融机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

同时,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有关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等问题,做实以案促改促治。

在股东治理层面,《意见》提出,要严把股东准入关口、严格规范股东行为。

对于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要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意见》强调,金融机构股东应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严禁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建立健全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保障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董事、监事选举等重大事项要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优化薪酬分配结构

加大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

从增强内部治理能力的角度来看,《意见》提出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内控合规和内部审计、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在激励约束机制层面,《意见》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健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的激励约束机制,平衡功能性和盈利性,实现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相统一;内部绩效考核要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注重长周期考核,防止短期过度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加大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严格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

本次《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的具体要求,提出要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前瞻性。

《意见》提出,要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控制权的识别和规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实施穿透式监管。

从监管有效性来看,《意见》要求严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口,提升其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加大稽查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严惩违规占用资金、违规融资或担保、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及时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实行终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