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中,合議庭認定二一○萬元政治獻金是威京集團負責人沈慶京行賄的前金,以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柯文哲,但以檢方指控京華城獎勵容積率可讓沈慶京獲利上百億元,如此不成比例的行賄款項,判決理由之荒謬,正顯示司法與現實社會的脫節。
柯文哲案審理重點,重中之重是柯究竟有無向沈慶京索賄一五○○萬元,檢察官與柯的訴訟策略不一樣,公訴檢方「推銷」Excel檔費盡洪荒之力,檢察官勾勒柯文哲收賄一千多萬元圖利沈慶京一百億元的犯罪事實,又控訴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收賄五千萬元「敲邊鼓」。
問題是,柯是市長,難道行情比議員差?因此,柯反控檢察官編故事才有人深信,法官排除看不到時間、地點、交付者的一五○○萬元,將攸關上百億利益的收賄款額度大幅降為二一○萬元,只怕信者還會更少。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的成立,須證明與行賄方有對價關係,雖然依最高法院見解,只要行、收賄雙方達成一致期約即成立犯罪,不必然要以價值相當為條件;但金額落差過於懸殊,判決終究難以服人,加上雙方如何達成期約的證據僅憑推論,更容易讓判決的可信度遭質疑。
法院對於檢方起訴內容幾乎全盤接受,無視偵查手段的諸多瑕疵,政治人物收受政治獻金也不能拿錢辦違法的事,雖是目前司法界實務看法,但二一○萬元與京華城獲益的比例及之間的關聯性,還是留下爭辯空間,尤其連檢方也難接受而揚言上訴,更顯示此判決的爭議性。
重量級人物捲進司法事件,柯文哲不是首例。前總統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扁家海角七億被國際反洗錢組織掌握,金流兩端俱在,送錢、收錢的證人都有,扁有罪定讞;相較之下,柯在檢方啟動偵辦之初,就陷入「一五○○」疑雲,但至今看不到行、收賄金流與人證,證據本身即充滿疑問,如今,合議庭捨棄該證據、但把二一○萬的政治獻金當賄款的前金,同樣爭議性十足。
京華城案從偵查手法不嚴謹、筆錄記載不精準,到視察偵訊名實不符,辦案程序經過公開法庭檢視後,至今還為人詬病。
當初被檢方視為柯收賄大錢的核心證據遭排除後,合議庭卻認定二一○萬元是柯收賄款,不只反諷出「小沈一五○○」終於跨不過證據門檻的偵查荒謬性,判決的與現實脫節,恐怕只會讓司法持續脆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