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28)日三讀通過《民法》相關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更貼近遺囑自由,並明定修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法務部提醒,手足繼承順位、應繼分維持不變,若未透過遺囑事先規劃,兄弟姊妹仍能依法參與遺產分配。
隨著社會變遷,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已各自經濟獨立,甚至情感疏離,過去卻因血緣關係而有「特留分」保障,引發爭端。
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呼籲刪除手足特留分,獲得許多回響,法務部、各黨立委紛紛提出修法。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立委提案修正《民法》第1223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刪除手足特留分,明定修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依規定,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由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發布,順利的話可望明年初上路。
法務部表示,立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法務部修法版本一致,主要因應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關係已不如以往緊密,為回應社會期待,酌予放寬對遺囑人遺囑自由之限制。
法務部指出,新法有六個月緩衝期,在總統公布日起六個月內,若發生繼承事實,仍適用舊法規定。也就是在這段時間去世,手足仍可主張特留分。
法務部強調,新法修正後,兄弟姊妹繼承順位、應繼分維持不變,因此未來新法上路後,若沒有遺囑、也沒有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分產。
舉例來說,陳先生、陳太太膝下無子女,且陳先生父母雙亡,在陳先生去世後,出現一名長年未聯繫的弟弟。
假設陳先生有立遺囑,要將財產全數留給陳太太,在修法前,弟弟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此時,可分走六分之一財產。而修法後,弟弟不再能主張特留分,陳太太可100%保留遺產。
但假設陳先生未立遺囑,無論是修法前、修法後,弟弟都有應繼分,陳太太、弟弟都能各自分得二分之一。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表示,此次修法,對於已發生的繼承案件原則上並無溯及效力,仍應依繼承開始時的舊法認定兄弟姊妹特留分。
不過修法生效前,尚未終結的調解或訴訟案件,其新舊法適用問題,仍可能要依實際個案狀況,依修法時的施行細則或過渡條款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