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境富裕的楊姓男子使用外型像是充電器的密錄器偷拍女友,女友誤拿想充電,才發現內有記憶卡,裡面有她多段性行為影像,身心受創報警;楊以188萬和解,審理過程還嗆「我們是在包養網認識的、我需要偷拍嗎」,台南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1年。可上訴。
法院痛斥,楊除曲解女子是為貪圖金錢而提出告訴外,更彰顯其歷經偵審程序後,仍抱持著自認為「包養」即能為所欲為迷思,顯見毫無悔意,犯罪後態度欠佳,不宜寬貸;為使楊能確實省思其行為已對他人個人隱私造成嚴重侵害,並破除其對於金錢能解決一切迷思,不予宣告緩刑。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楊姓商人2023年2月3日經由網路認識一名女子,雙方展開交往,楊卻在同年3月起至5月間,多次在南區住處以密錄器攝錄女子性影像及非公開活動;同年6月18日,女子誤認楊購買的移動偵測自動錄影功能攝影機為充電器而取走,打算給相機充電。
女子充不了電,經檢視發現裡面插有記憶卡,查看檔案驚見被偷拍,致電質問楊,隨即報警提告;檢警查看攝影機外觀,發現大小與充電器相似,偵訊時,楊辯稱房內保險箱有鉅額現金、床下有私密物品及重要文件,他購買只是要即時監控財產。
楊供稱,與女子認識不久,才擺放機器加以確保,他不在時雖會透過手機軟體監控女子,但機器說明書未記載有自動錄影功能,他不知道會自動拍攝、儲存影像;台南地檢署將楊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楊改稱事先知道有錄音、錄影功能。
楊辯稱,因說明書未記載,他以為要透過手機才能開啟,不知道原本就會自動錄音、錄影,不知道該機器會感應偵測;辯護人則稱,錄影畫面也拍攝到楊獨處、裸露的畫面,且檔案多數是楊的生活作息,可見楊的用意僅在於防盜、監控而非偷拍。
辯護人主張,女子是以竊盜方式取得攝影機及記憶卡,屬非法取得證據,其提出的影像光碟及錄影畫面截圖為非法取得證據衍生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且女子亦有可能加以剪接、變造。
法院指出,該攝影機實有令人誤認為充電器可能,女子當時根本不知道是攝影機,也不知道有遭竊錄內容,當無起意竊盜動機;且女子察覺有異後隨即致電質問,報警處理,難認其有竊取財物犯意,且影像及記憶卡及送請刑事警察局鑑識,研判尚無發現人為修改影片痕跡。
因此,楊及辯護人主張均非可採,法院認定有證據能力,經檢視2023年3月31日至同年5月28日止的畫面,確認影像包括有女子全裸走動、裸露胸部、僅著內褲、僅穿著上衣、脫睡衣、脫浴袍、裸露背部、被撫摸胸部及下體、親吻、口交、發生性行為、穿睡衣做早餐等。
法院指出,楊辜負女子信任,擅自以具有移動偵測自動錄影功能攝影機竊錄,每次竊錄時間非短、影像內容對於女子個人隱私侵害程度甚鉅,致使女子擔憂檔案外流而恐懼不安,遭受精神上極大痛苦與折磨,嚴重影響其身心狀態,甚至一度尋短獲救,出庭作證時數度哭泣。
法院表示,楊的犯行已在女子內心留下難以抹滅陰影,所幸遭竊錄影像檔並未發現有外流跡象,雖然楊已賠償女子188萬元,女子表示願意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從輕量刑及緩刑宣告機會;但楊在調解過程竟稱對方一開始請律師來要錢,「我們是在包養網認識的」、「我需要偷拍嗎」。
楊的辯護人還稱,若再滿足女子更多金錢要求,可以獲得撤回告訴,楊並非無法這麼做,但楊認為無論和解金額多少,他一定要為自己清白捍衛到底;法院審酌,楊否認犯行,飾詞狡辯,耗費司法資源,依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3罪,各判刑8月、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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