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桃園市黨部前發言人馬治薇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立委,卻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的某基金會派遣人員會面,她以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政治輿情等情報,換取對方及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的資助,最高法院依違反反滲透法判2年8月徒刑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林姓副組長聯繫立法院議事處莊姓職員,莊因此將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交給馬女,馬女再於2023年4月27日將國會聯絡名冊掃描成電子檔,並以通訊軟體「DingTalk」傳送給「冰姐」、「阿浩」,博取兩人及中共某基金會的信任。
馬治薇2023年4月至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所屬基金會提供往來大陸機票、食宿,並陸續提供某科技廠設備圖紙、調查局及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給兩人,換取對岸資助她參與第11屆立委桃園市第一選區競選活動。
一審桃園地院僅認馬治薇傳送載有各部會、黨團聯絡人資料名冊,將個資外洩至對岸,依個資法判她8月徒刑,沒收美金及泰達幣。
馬和桃檢皆上訴,她的律師主張中華民國還沒修法前,不應將大陸視為「境外敵對勢力」,辯稱無從證明冰姐、阿浩是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且他們提供的資金是供「個人日常生活所需」。
二審高院認定馬治薇明知中共為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對我文攻武嚇,屢威脅以軍事武力進犯,且藉由金錢收買、籠絡等手段多方滲透,企圖干預、破壞我國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卻不知嚴拒金錢誘惑,還提供情報換取金錢來參與立委選舉,顯已受中共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
二審指出,馬治薇如當選將握制訂、修正法律的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首長權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委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且危害主權。
高院認為馬女惡性不輕且無悔意,依違反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判處2年8月徒刑,沒收美金3萬4322元犯罪所得。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